來論|無陪審團審案在西方比比皆是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料圖片)

文/江樂士

「35+初選」案47名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29人表示認罪,將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認罪,所以他們的開庭日期待定。

8月13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簽發證書,批准高等法院初審庭由3位法官主持審理該宗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這一安排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6條的規定,即對於案情不適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例如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事務及保護陪審團成員人身安全的需要。

林定國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本案採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理由包括「案情有涉外因素」,擔心「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以及「陪審團參與審理可能導致妨礙司法公正情形」。這就是說,他在警方配合下對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了風險評估,結論是:為了司法公正,本案由3位高等法院大法官以無陪審團方式審理為宜。很顯然,如果林定國無視種種風險而做出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本案的決定,那將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他的決定合情合理、無懈可擊。

林定國的決定毫無疑問出於捍衛司法公正的考慮,但遭到西方一眾反華小丑的瘋狂攻擊。總部在美國的「人權觀察」於8月22日指稱,由3位法官審理而沒有陪審團的安排將「剝奪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由英美反華政客操控的「香港觀察」也通過其下屬機構「跨國議員對華聯盟」發文衊稱:「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的司法獨立已蕩然無存」。

首先,此類污衊性文宣完全無視本港終審庭(在2010年蔣莉莉訴律政司司長案)裁定陪審團的設置並非必然之舉。其次,本港上訴庭(在香港特區訴董英傑案)已經解釋過,初審庭審理案件時並非必須有陪審團才能確保司法公正。事實上,本港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經手的絕大多數案件僅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迄今從未聽說有人質疑那些案件的被告人未能獲得公平審判。此外,上述18名拒絕認罪的嫌犯同樣將由3位專業法官主持庭審,包括有必要時由3位專業法官主持的上訴庭審理有關的上訴案,這將有助於避免錯判,確保案件所有相關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此外,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內有一項共識,即陪審團並不適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國,於2003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以確保司法公正。

又如在北愛爾蘭,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司空見慣。這一安排始於1973年,主要因應眾多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案發高峰期間多達每年300多宗無陪審團審案。再如2015年,英國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就來自英屬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最高法院的無陪審團庭審案件的上訴展開聆訊,其間休斯大法官表示:「為了司法公正,檢察官可以下令個別案件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依照普通法慣例,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作為歐盟成員的愛爾蘭共和國憲法第38條第4款規定,公民有權要求陪審團參與審判,但該項權利並非絕對。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別法庭」並賦予其廣泛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愛爾蘭憲法第38條第3款)。」為了應對1972年北愛爾蘭發生的「騷亂」,愛爾蘭議會依法成立「特別刑事法庭」專職處理涉嫌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恐怖組織)愛爾蘭共和軍的案件。

凡是「特別刑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都沒有陪審團參與,而是由三位法官審理。至於哪些案件應該由「特別刑事法庭」審理,其決定權屬於檢察長,而且無須公示理由。北愛爾蘭「騷亂」於1998年的《耶穌殉難日協議》生效之後宣告結束,但愛爾蘭共和國的「特別刑事法庭」並未隨之結業,而是繼續審案並且擴大了管轄範圍。如今該法庭不僅負責審理國家安全案件,還審理對司法公正構成威脅的案件,例如陪審團成員遭受恐嚇或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案件。此制度獲得歐盟默許,其免除陪審團的案件範疇遠超香港有限度免除陪審團的做法。

英聯邦成員國新西蘭,因擔憂陪審團受到影響而妨礙司法公正,而於2011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在陪審團成員受恫嚇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或案情過於複雜審訊過程冗長的情況下,該法律授權法院可應檢察官的要求安排此等案件由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這在香港是不允許的。

澳洲同樣允許法院安排一位法官獨自審案,前提是要確保司法公正的理由成立,實施的州份包括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和昆士蘭。

歐盟對香港國安法百般挑剔,卻對其成員國相同審案模式視為理所當然,充分暴露其雙標嘴臉。以希臘為例,依據該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3位專業法官與4名非專業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但上訴法院受理的較嚴重案件均由3位專業法官審理,沒有非專業法官參與,歐盟對此並無異議。

希臘上訴法院於2003年審理極左城市游擊隊「11月17日革命組織」成員的案件,就是由3位專業法官負責,沒有陪審團參與,理由是被告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及有組織犯罪,上訴法院有權決定由專業法官而非「混合法庭」主審。

希臘上訴法庭可以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和有組織犯罪案件時不設陪審團,這與愛爾蘭共和國的做法相似。歐盟對其成員國此一審案模式毫無異議,卻抨擊香港同樣的安排,實屬雙標虛偽典範。

事實上,香港法院審理特定國安案件時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節制的,歐盟成員國和英國不設陪審團的案件範疇廣泛得多了。

(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

(來源:香港文匯報A12:文匯論壇 2022/09/01、香港文匯報A14:文匯論壇 2022/09/02)

相關閱讀:

這次不設陪審團,市民紛紛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