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只限英文授課」或違基本法

文/黎岩

為緩解化解持續多年的「醫生荒」,政府去年修例引入外地醫生,並成立特別註冊委員會(委員會)審批外地院校醫學資歷,制定認可名單。委員會經討論後認為所有獲考慮引入認可畢業生的醫學課程「只限英文授課」,至今50項認可醫學資格中,內地僅有復旦大學上榜,而唯一獲認可課程也屬全英文授課,並只限海外公民報讀。

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若果咬文爵字,從廣義的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來看,是指在使用中文的同時,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言。雖然可以理解為中英文在香港特區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但「還可」,「也是」兩個中文詞彙所表達的語境,其實應該準確理解為是英文「僅次於中文」的字面意思。而如果從極為嚴謹準確的基本法立法原意考慮,雖然基本法列明只指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並未規例各行各業專業行文用語,但對政府機構的行文規定顯然具有廣泛的更大適用範圍的法律指引作用,特別註冊委員會提出「只限英文授課」明顯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牴觸。

亦因此,特別註冊委員會提出「只限英文授課」已招致諸多建制派議員群起圍攻,質疑委員會私定「語言要求」變相排斥內地院校,是明顯的排他性甚至歧視性政治審查。註冊委員會主席鄧惠瓊辯稱是「依法辦事」。那究竟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呢?若然依據基本法的立法本意,凡本地法律與基本法相矛盾衝突者,或自動廢棄或由特區政府啟動修例。

有關引進海外醫生的修例去年10月獲立法會通過。通過後的《醫生註冊條例》第14F條,對特別註冊委員會建議認可的醫學資格做出如下規定:1.屬學位或更高程度;2.由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某團體頒授,而以國際排名而論,該團體大致上可與任何本地大學比擬;及3.以下列項目而論,大致上可與由任何本地大學頒授的醫學資格比擬—— (i)令修讀者獲頒授有關醫學資格的課程的內容;(ii)有關課程的授課語言;及 (iii)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面。

其實當中引起的最大爭議正是第三點,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當時指,條文沒指明必須跟隨本地醫學院用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要求立法會和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一起釐清這個法律問題。

擔任修訂《醫生註冊條例》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葛珮帆,批評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忽略立法原意,有議員更問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會否為此再修例,盧表態稱屬「最後考慮」,同時認同本地大學教學並非「只有英文」。不論如何,只認英文只限英文,顯然已經有違具有憲制性凌駕性法律地位的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亦不符合香港社會持續發展的實際情況,因此,有關的規條也好,建議也好,都必須與時俱進地做出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修訂調整。

眼科醫生林順潮表示,法例無一處將授課語言限定為英文,有關標準只是委員會基於法律顧問意見而作的解讀。他指英文確是本地醫學院的官方授課語言,但教學實踐、以至臨床溝通卻以中文為主,從這個角度考慮,內地頂尖醫科生相信亦能勝任來港工作。實政圓桌田北辰則認同「授課語言」不應成為首要考慮條件,「知識就是知識」,授課語言不影響外地醫科生的專業知識和醫療水平,只要他們質素和水平受認可,就可考慮招攬來港執業。

其實根據修訂後的條例要求,非本地醫生來港後須在公營醫院工作5年,外地醫生也可藉機思考能否適應香港醫療體系、能否接受與病人的溝通模式、能否有效順利地與本港同事間對接溝通,能夠融入本地社會。不可否認的是,外地醫生是否合資格來港執業,語言能力必然是其中一大衡量標準。長期以來,香港本地醫療體系已經形成了固有的運作模式,即,英文是香港醫療系統慣用通用語言,醫院文件、醫學文獻主要都是英文,但與患者溝通絕大多數情況下又都是粵語或漢語,包括普通話,僅僅是針對非華裔的其他族裔才使用英語溝通。客觀上講,本地醫護之英文水準亦未必是全球一流,而內地醫科大學畢業的醫科生之英語水準亦未必會差過香港醫生。

既然基於這樣的客觀現實,若然實行一個相對合理的引進海外醫生機制,那就應該實行一個相對客觀平等的標準,而非排他性限制地域性的甚至帶有歧視性的條款,總不能荒唐地要求在港執業的中醫師要用英文書寫病歷與處方吧。因此,政府邁開引進海外醫生第一步是於民有利的好事,在確保本港醫療質素的大前提下,實施必要的苛刻的專業標準無可厚非,但囿於某些特定團體的思維定式處理相關問題,就有可能產生相對偏狹偏頗的後果。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律擬定修訂方面,應該從更高更全面的法律體系角度來探討問題。若果還固執己見地死守只限英文,雖則出發點可能是確保專業服務質素,但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營造公平合理的法治社會環境等大的方面來考慮,就不能不檢討其中的認知誤區。

引進海外醫生除了考慮其獲認可的醫學學習資歷外,還應該建立一個客觀系統的評核機制,不能純粹為引進而引進,更加不能開啟引進大門後就萬事大吉,放任自由。若能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評估評核機制,在引進的同時,也確保能夠杜絕甚至清除不合格的海外醫科生,就能夠確保整個引進機制的安全有效可靠。至於授課語言則只是一個習慣問題,而非專業質素問題,相信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可以求得妥善合理的平衡與解決。

總而言之,用語言作為引進海外醫生的專業標準,或許已經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牴觸,且與香港的社會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尤其是海外醫生若然面對用英語與普通患者無法直接溝通的情況下,只限英語只能是顧此失彼,避重就輕,如果連有效的醫患溝通都不能,那麼,專業服務的質素又何以保障呢?孰輕孰重,社會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