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 律師應否宣誓效忠?

文/羅天恩

筆者當年在高等法院獲認許成為香港律師時,曾經在法院前宣誓當盡所知所能,誠懇和誠實地從事律師的執業。當時有不少朋友問我,作為香港律師,我們是否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當然根據法例要求,我們無須如此宣誓。但是在回歸25年後的今天,律師的誓言應否與時並進,加入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內容,甚至規定律師需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擁護國家憲法?正如新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而言,這有研究的必要。

公職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在基本法第104條中規定。另外香港國安法第6條亦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兩條法律都未涵蓋律師的宣誓責任。然而綜觀世界各國,律師宣誓擁護本國憲法絕對不是新鮮事。美國所有州份的律師除了要宣誓擁護該州份的憲法外,還要同時宣誓擁護美國憲法。同理,德國律師在正式獲許成為律師時,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宣誓擁護德國憲法制度。律師每天站在法治前線,是法治的守門人,日常執業活動﹙無論訴訟或非訴訟業務﹚也牽涉到法律的實踐。而中國憲法作為國家所有法律的母法﹙包括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要求律師宣誓擁護全國憲法實屬合情合理。香港律師也是香港「一國兩制」下法治制度的第一線執行人,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也實屬合情合理之舉。

至於有反對聲音指香港律師並非公職人員,理應沒有宣誓效忠的義務。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只是對了一半。雖然律師沒有接受公帑,但他們的專業行為卻不是純粹的私人行為。首先,無論事務律師或大律師都對法庭負有優先責任﹙overriding duty to the court﹚以確保法治得以伸張,當中實際責任包括正確引導法庭及陪審團、遵從法律要求提供資料、及時向法庭指出程序錯誤等,即使這些責任可能無助其當事人,甚至引致其不滿。事務律師更是《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須按照《高等法院條例》及《法律執業者條例》受法院成立的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司法管轄權規限。故此,律師的職責並不限於其當事人,他必須在日常業務中守護法治,確保這一公眾利益得以彰顯,因此要求律師宣誓擁護作為香港「一國兩制」法治核心的基本法和效忠香港法律制度所服務的香港特區實為合理要求。

那律師應否宣誓擁護中國憲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呢?事實上,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中就有委員提出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的人員都應效忠國家。但同時也有委員提出立法會議員有外籍人士,要求他們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有矛盾。要求居住在香港的中國籍人士效忠國家當然是應有之義。再者在普通法而言,根據居留地效忠原則﹙local allegiance﹚,任何居住在君主領土的人,只要他們、他們的家人或財物仍然在君主的保護之下,都應該向當地君主效忠。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實行君主制,但由於香港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等的提述都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條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以上的普通法居留地效忠原則應被理解為居住在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中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外國人士也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而身在香港的外國籍律師也應該宣誓擁護中國憲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筆者以上的皮毛之見當然不及律政司就此問題作出的法律研究,但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25年的今天,法律界應當對自身作為「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界的一員有更深刻的認識,更應以香港所有律師應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作為前提出發進行法律研究,長遠而言更應該考慮落實宣誓擁護中國憲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可行性,充分落實和發揮香港律師在「一國兩制」大局下的角色。

(作者為香港高等法院律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