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屋申請人瞞報無物業 判緩刑兼罰款兩千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申報個人資產,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並罰款2000元。(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申報個人資產,今日(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並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指出,該名公屋申請人於2021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