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何須約翰遜「重新實現港人治港」?

文/陳凱文

一如外界所料,已淪為美國馬前卒的英國,在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紀念日之際說三道四,藉此抹黑我國和香港。當大家聽到英國首相約翰遜宣稱「英國不會放棄香港」,批評「中國政府開始不遵守其承諾,威脅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又妄言英國「繼續確保中國遵守對香港的承諾」,讓香港「重新實現港人治港」,實在毋須感到意外。

可是不得不說,約翰遜之言實在令人失笑。首先,作為過去幾百年來一直倚仗武力,四處侵略他國的老牌海盜國家,英國在二次世界大戰中已被打殘,再不是所謂的「日不落帝國」。再加上新中國成立之後,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終於擺脫晚清以來的羸弱狀態,成了不可小覷的大國。若非如此,以英國人的德行,他們定必繼續賴在香港不走,如同他們為了保住馬爾維納斯(福克蘭)群島而用兵一樣。

換言之,對於信奉叢林法則的英國而言,香港之所以能夠和平回歸祖國,是因為我國在談判過程中,表明了主權問題上決不讓步,甚至不惜一戰的態度,而英國在盤算過後,深知用兵毫無勝算,所以才會選擇放棄。是故,在英國願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的一刻,他們早已在實質上放棄了自己在香港永遠盤踞下去的可能性,現在約翰遜說英國「不會放棄香港」,難道不是自欺欺人乎?

其次是「中國守信」的問題,縱觀整部《中英聯合聲明》(聲明),真正屬於兩國共同發表的聯合聲明,只有第四、五、六款,涉及回歸後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的第三款,是中方單方面的政策宣示。我國早已在1990年,依照聲明第三款第十二款,將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已在香港回歸後實施至今,又何來「不守承諾」一說?

約翰遜指我國「威脅港人權利和自由」,更是無稽。我國在《聲明》附件一第十三款及基本法第39條均述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但《公約》在保障各類自由和權利同時,本身也提到締約國可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以立法方式加以限制,可見自由本來便不應毫無限制,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既符合《公約》的規定,自然亦符合基本法及中方在《聲明》附件一第十三款的政策宣示。

更重要的是,若要說到不守信,整部《聲明》都沒任何條款賦予英國任何角色,可在回歸後監察香港的內部事務,所以英國自香港回歸祖國的一刻起,既無主權,亦無治權和監督權。然而,英國政府隔三岔五便跳出來說三道四,意圖藉此干預我國內政和香港內部事務。如此之所作所為,才是真正的不守信,亦是有違聯合國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國際法的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原則。

除此之外,英國在《聲明》的「雙方交換的備忘錄」曾承諾:「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如今,英國推出所謂的BNO簽證和所謂的「5+1」計劃,藉此呼籲BNO持有人居英權,亦是違反他們在《聲明》中的承諾。

當然,約翰遜的最可笑之處,在於他說要「重新實現港人治港」。所謂港人治港,是指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然而,在英國侵佔香港的150多年裏,港督全部不是由港人經選舉產生,都是由倫敦委派,28任港督全數都是英國人,政府高官到了後過渡期才開始任用華人,終審權一直在英國樞密院,可見港英時代從未試過「港人治港」。

是故,香港是在回歸之後,才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正式實現港人治港。時至今日,香港依舊是「港人治港」,特首和立法會仍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經本地舉行的選舉產生,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仍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既然港人治港從未消失,又何來什麼「重新實現港人治港」呢?由此可見,所謂「重新實現港人治港」,不過是約翰遜語無倫次而已。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