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譚得志以身試法 終落得重囚下場
文/陳術
不時有人說,「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今日把這句話套在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身上,就最適合不過;譚得志前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譚得志有11項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其監禁40個月,並要罰款5000元。筆者認為,譚得志的案件,在於他一而再、再而三以身試法,如今他落得被判囚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
為達政治目的而違法
根據案情,譚得志所涉及的罪行真不少,據報他早前否認14項控罪,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以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控罪指,案發地點包括在大埔、銅鑼灣、牛頭角以及旺角等地。
陳廣池早前裁決時指出,譚得志在不同場合帶領在場者叫「光時」、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號,煽動意圖明顯;他旨在討好同路人,以求在「初選」中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抗爭。另外,陳廣池又指,關於「光時」口號的解讀,他接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分析,裁定「光時」意指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去。綜觀案情,筆者認為案件很簡單,就是譚得志為達到政治或個人目的,不惜煽動他人,甚至發表帶有「港獨」意味的口號或言論。
上得山多終遇虎 時辰到就要找數
對於譚得志的案件,有人或對其涉及十多宗案件表示不解,但事實上,以挑釁方式嘩眾取寵,正是譚得志一直的「宣傳方式」,在街頭上,罵政府、罵警察,是他吸引市民眼球的慣用伎倆;如遇上政見不同的市民,他更會用盡一切言辭,攻擊與他意見不同的市民。當他遊走各區,宣揚其反政府思想,甚至用上違法、侮辱的言論來反政府,一次、兩次甚至更多次,被捕、被告以至入獄,肯定就是他唯一的「下場」。這案件亦正好告誡社會大眾,市民有批評政府的自由,但如果涉及煽動或違法的內容,那就極可能要承擔刑責。
筆者留意到,法官在處理譚得志案件時,再次涉及到關於「光時」口號的解讀問題,並信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分析,筆者認為這解讀意義還是極為深遠。因為直到今日,仍有人(包括已離開香港的人)把這口號視為他們的行動綱領,以至用以「代替」其他有分裂國家意味的直接表述,但經過法庭驗證,這明顯已是違法的煽動口號,若有人再以此為「宣傳綱領」,無疑會令自己墮入法網。
最後,關於譚得志的案件,筆者記得譚得志一向予人心高氣傲、隨意出口傷人的觀感,如今他被重判,正好印證一點,就是不論反中亂港分子如何地意氣風發,如何「樂於」攬炒,時辰一到,就要找數!
(來源: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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