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三權分立」 而是行政主導

文/溫滔淼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日前在深圳會見第七屆立法會部分議員。廖長江會後引述表示,要從兩方面把握好立法會憲制地位:一是立法會是單一制國家下的地方立法機關,權力全部來自中央通過基本法作出的授權,並受中央作為授權機構的監督,議員的言行也要遵守基本的政治規矩。二是立法會屬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構是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的關係。

基本法體現特首主導地位

有關的講話,隨即觸動反中亂港勢力的神經。有境外媒體引述兩位前司法界人士過往的言論,聲稱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訪問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聲稱夏主任所說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在香港有爭議,亦有違「市民對立法機關及議員的期望」云云。

事實上,司法獨立不過是根據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並不意味整個司法機關,完全跟行政長官處於「分立」關係。基本法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已證明法官的人事任命權是由行政主導。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香港近年以來,總會予人一種「司法獨大」的感覺,某程度上跟部分案件本身具爭議性,造成其量刑結果容易「順得哥情失嫂意」,又或者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在過去所提供的推薦,行政長官多數會照單全收,有着或多或少的關係,只是從法理上而言,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當然主席,由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之外,其餘7名則由行政長官委任,而行政長官亦具有實質性的法官任命權。

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訂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而涉及政治體制的基本法第四章中,雖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別設置,但從條文的細節裏,亦能看到香港實行行政主導。

當中最鮮明的例子,便是立法會議員並無完整的法案提案權,根據基本法第7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此可見,實質性的法案提案權,完全由行政長官主導。

議員要做行政主導維護者

至於陳家洛口中的「有違市民對立法機關及議員的期望」說法,先不論他究竟有何資格代表「市民」,這番言論本身便是故意曲解了夏主任的講話,亦扭曲了立法會的職能。事實上,基本法第73條所賦予立法會審批政府提案和預算案的職能,本來便不應像過往的亂港分子一樣,只懂得一味地反對,而應是其是非其非,提出實質性的建言,協助政府完善政策和施政。

夏主任指出,希望全體議員支持、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做行政主導的體制維護者;並不是做「橡皮圖章」,只做「表決機器」,而是繼續依法行使監督權,對政府作善意和誠懇批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瀆職。與此同時,議員亦須勤勉、實務、貼地和廉潔,做真正的民意代言人,要深入社區和界別,了解民意、洞悉民意;真正做到想市民所想、急市民所急、解市民之所困。很明顯,相比起單純的為反對而反對,議員做到上述的要求,才是市民的真正期望。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