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回看《立場》惡行 支持警方嚴正執法

文/陳術

《立場新聞》高層人員以至相關人等共七人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們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誠如警方國安處李桂華所指,《立場》一些文章涉及煽動,甚至涉及失實的陳述,行動是針對犯罪行為而非傳媒本身。

由黑暴動亂至今,《立場新聞》一直扮演着「積極鼓動者」的角色,雖然香港國安法於去年六月底生效,但《立場》的鼓動文章卻「繼續存在」。例如在去年8月,它就刊登了由「走佬」政客羅冠聰撰寫,分析「美國制裁法的詳情及聲稱中國政府無力反制」的文章;同年11月,轉載陳沛敏一篇抹黑警方就「7.21」事件的回應是「謊言、指鹿為馬」。到了12月,它更刊登許智峯的專訪,許在專訪中揚言要打「國際線」繼續抗爭,並聲言會積極游說外國官員對在港協助內地政府「打壓」人權的人士和組織實施制裁,將抗爭思想和手法「倒灌」香港。

曾轉載「愛爾蘭共和軍」抗爭文章

到今年五月,《立場》更轉載了一篇內容令人震怒的文章,有關文章題為「從北愛爾蘭抗爭經驗看香港抗爭運動的未來」,文章涉嫌煽動參照愛爾蘭共和軍的武力抗爭模式在香港進行抗爭活動,甚至提出「孤狼」式恐怖主義,極有煽動暴力及「港獨」思想之嫌。之後,《立場》又有借新疆抺黑內地以至污衊香港國安法的文章。從以上文章可見,由「支持」外國所謂「制裁」、抹黑警方以至涉嫌武力抗爭的內容,基本上《立場》都「一應俱全」,在這情況下,若然警方國安處再不執法,市民就會繼續受到煽動,後果難料。

看到以上內容,再看李桂華昨日見傳媒的案件簡介,任何明理人都應該明白,警方所針對的,不是媒體本身,亦不是一些「知名」的亂港分子,而是擺在眼前的涉嫌違法行為。很簡單的一個道理,如果普通市民不可以違反「煽動」罪等罪行,為何傳媒可以免責、免罪?基本上,所有適用於普通市民的法律,一樣適用於傳媒機構或負責人;普通市民不可以誹謗、恐嚇以至煽動他人,媒體一樣不可以。當有人以新聞自由等幌子為《立場》護航時,其實是「對錯焦」,因為問題本質,與新聞自由無關,而是有機構或其負責人涉嫌違法。

其他媒體不能仿效《立場》

綜觀昨日的輿論,有媒體人關注報道一些人士的說法,會否一樣會觸犯法律,會否影響新聞自由等。關於前者,筆者昨日已在文章分析過,一般的刑事罪行,需要看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這一點筆者相信大部分傳媒都不會有「煽動」他人的犯罪意圖;至於新聞自由的問題,自由從來都不是無邊無際,如果行使自由權利時會影響到國家安全以至公共秩序,政府以至執法者,就必須採取行動制止。這既是為了維護法治,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其他成員的安全、福祉。試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受到煽動而模仿「愛爾蘭共和軍的武力抗爭模式」,香港會變成怎樣?一個安全、穩定的城市得來不易,我們經歷過黑暴動亂,應該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