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前現任高層被捕凍資6100萬 《立場》下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反中亂港網媒《立場新聞》於修例風波期間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頻頻發布撐暴煽仇甚至分裂國家的文章,警方國安處昨日採取行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新聞》前任及現任董事及高層吳靄儀、何韻詩、鍾沛權等6人,以及在《立場》刊登煽動文章的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同時通緝《立場》創辦人蔡東豪等人。警務處國安處指,《立場》在修例風波期間涉嫌刊登多篇具煽動違法、鼓吹暴力的文章和專訪,與「國際線」分子合謀乞求外國制裁和煽動分裂國家等等。由於《立場》大部分資金都以隱密方式存入,來源成疑,保安局已根據香港國安法,凍結《立場》逾6,100萬元資金,是警方偵破國安案件中凍結最多的款項。《立場》在警方行動後即宣布停止運作,及遣散所有員工。
昨日清晨,警方國安處人員執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發出的法庭手令,動員逾200名軍裝及便衣人員兵分多路,分別搜查《立場新聞》位於觀塘開源道開聯工業中心的辦公室以及在全港多個處所拘捕7人。其間,將《立場新聞》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押回觀塘的辦公室協助蒐證,警方在辦公室檢走50萬元現金及大批文件及電腦。
拘捕陳沛敏 通緝蔡東豪
被捕7人包括3男4女,年齡由34至73歲,其中6人分別為《立場》現任董事及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今年6月辭任董事的吳靄儀、何韻詩、方敏生及周達智,警方指有關人等在該公司的編採策略中均擔當重要角色。另一名被捕者為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鍾沛權的妻子陳沛敏,她因替《立場》撰寫涉案文章而於昨日在大欖懲教所被捕。
據了解,警方通緝《立場》創辦人蔡東豪和余家輝等人,同時通緝涉案煽動文章的作者等,而《立場》前董事練乙錚則情況未明。練乙錚曾在個人社交媒體發表支持「港獨」及呼籲港人要「勇於抗爭」等言論,曾多次與「港獨」分子梁頌恆丶羅冠聰丶陳家駒丶鍾翰林等人出席時政論壇,而其撰寫的文章曾多番抹黑香港特區政府。
警方還搜查了《立場》副採訪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位於沙田顯徑邨的寓所及其大埔老家。陳朗昇稱,警方檢走其電腦、手提電話、《立場》記者證及存摺等物品。
警方:持續誘發憎恨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立場》於2019年黑暴期間,涉嫌刊登多篇具煽動違法、鼓吹暴力的文章和專訪,大肆抨擊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司法制度,持續誘發憎恨或敵意,以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而這些行為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間仍在進行。
這些煽動性文章聲言有所謂抗爭者「被失蹤」和「被侵犯」,全部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指控,又在某宗案件的法庭審訊期間,無中生有地稱「中共赤裸地濫用權力,用法庭展示隻手遮天的威能」,從而令市民對中國政府及司法產生憎恨;在涉及中大暴動的文章中,就形容「一些綠色軍裝的防暴警察,用槍對準遠處的黃頭盔」,等等。
同時,警方國安處還有充分證據顯示,《立場》與所謂的打「國際線」逃犯,包括羅冠聰、許智峯、梁頌恆、張崑陽之流合謀,以博客身份提供或以專訪形式進行,利用《立場》的平台刊登多篇具煽動性的文章,內容包含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及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
李桂華舉例說,有所謂的博客作者肆無忌憚地稱,他當時舉辦很多集會,創立所謂代表團到不同國家進行游說,撰寫多份「制裁名單」。另有一篇所謂的專訪文章,作者更毫不掩飾地提出要「香港獨立」。這些均屬請求外國制裁和煽動分裂國家的鐵證,顯示涉案網媒與逃犯等容許、合謀利用其平台煽動憎恨國家和特區政府,引致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資金以隱密方式存入
李桂華透露,保安局局長已根據國安法凍結《立場新聞》逾6,100萬元資金,調查發現其大部資金都以隱密方式存入,企圖逃避警方追查,而《立場》表明不收贊助,不收取訂閱費用,廣告業務亦不多,但資金相當充裕,另外《立場新聞》以報道本港新聞為主,卻在英國開設分社,這些都充滿疑點。警方將特別針對涉案的資金來源以及其在英國開設分社的真正目的深入調查,包括是否有合謀其他人作出危害國家的事情,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
在警方採取行動後,《立場新聞》發出停止運作的公告,稱包括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即時停止更新,並已於昨晚11時全部移除,而被捕的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亦已請辭,所有員工即時遣散。
李家超:假借新聞犯法會被嚴打
警方國安處昨以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新聞》6名現任或前任董事及高層,有媒體聲言警方是在「以言入罪」或「針對傳媒」,「打擊新聞自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昨日強調,「假借新聞工作」犯法、危害國家安全,都是媒體行業內的「爛蘋果」、害群之馬,是在破壞新聞自由、污染新聞自由,「真正專業的新聞工作者,應該齊聲反對,齊聲說『不』,和他們保持距離。」
李家超強調,任何人「假借新聞工作」犯法、危害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會嚴正執法;任何人披着新聞外衣,作非法勾當,觸犯刑事法例,責任都是追究終身的,警方一有證據就採適當行動。
國安處:針對煽惑性報道而非傳媒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日表明,警方執法不是針對傳媒本身正常的新聞報道,只針對其煽惑性的報道,香港國安法規定保障人權和言論出版自由,警方嚴格依法辦事,任何機構犯法,警方都會嚴正執法,與新聞自由無關。
他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特別留意須尊重和保障人權,當中提及依法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公約中的第十九條亦提及我們享有的各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同時,亦表明須遵守一定的限制,例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眾秩序等,而本案中有關網媒正正干犯危害國家安全及涉及須尊重他人權利、名譽的行為。
李桂華重申,從來都不存在警方規管傳媒機構的問題,問題是有沒有犯法,任何機構只要是犯法危害國家安全,警方都會嚴正執法,很不幸的是今次犯法的是一個傳媒機構,而所有證據最終亦會在法庭公開及接受挑戰,任何檢控亦是基於律政司及警方所掌握的事實和證據而作出,並非如個別傳媒或人士等所指是「以言入罪」或「針對傳媒」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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