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引反恐例告10黑暴 罪成可囚終身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和「港獨」分子不斷製造武器及暴行,形成本土恐怖主義。警方由2019年底至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偵破多宗包括「屠龍小隊」等黑暴極端組織、個人的炸藥及真槍實彈案。控方早前對13人提出起訴,並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其中10人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其交替控罪為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10人同時被加控串謀謀殺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梁嘉琪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1日再訊,繼續處理將案件交付高院審訊程序。13名被告均無保釋申請,續還柙看管。

本案13名被告,依次為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蘇緯軒(19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李家田(24歲)、賴振邦(29歲)、鍾雪瑩(女,29歲)、許湛榮(24歲)。

「屠龍小隊」成員被捕(上圖),警方檢獲一支手槍(下圖)。(資料圖片)

其中10名被告,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同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在香港串謀林明浩(譯音)、梁靖希(譯音)、張健順(譯音)及其他人,非法並意圖針對特定目標送遞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傷害;或串謀在香港引起爆炸,對他人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傷害。該罪的交替控罪為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上述10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黃振強及張俊富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張俊富再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火器罪。蘇緯軒、鍾雪瑩、吳智鴻及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另被加控一項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至於蔡凱明,則被控教唆他人或協助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陳玉龍被控一項串謀無牌管有彈藥或武器和一項無牌管有彈藥或武器。

警方檢獲一支AR-15步槍。(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