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博主褻瀆烈士墓一審宣判:被判七個月

大公文匯網報道,近日,新疆皮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奇賢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皮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奇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旅遊博主李奇賢褻瀆烈士墓一審宣判被判七個月(網絡圖片)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賢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後,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着烈士墓碑再次擺拍。

同日12時許,李奇賢將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餘名微信好友)公開發布,經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內容對英雄烈士不尊重後,遂刪除該內容。為獲取流量關注,14時許,李奇賢再次將照片發布至今日頭條個人賬號「小賢Jayson」,上述照片在網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社會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從網民「@作業本」污辱邱少雲烈士名譽案,到網民「辣筆小球」詆譭貶損護國戍邊英雄,再到網民「羅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願軍英烈等,不斷有人挑戰輿論、道德、法律底線,衝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20年12月,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條明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