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3種辦法處理內地工作港人退休後的社保賬戶

如港人在內地工作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已累計超過最低繳費年限,可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大公文匯網記者 攝)

(大公文匯網記者 江鑫嫻、馬靜報道)有港人多年前在內地工作時繳納過社保,如今已過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一級巡視員徐延君表示,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第一,如果港人以前在內地工作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已累計超過最低繳費年限(15年),就可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二,如果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可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後,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第三,如果個人不願意繼續繳費,可按國家規定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對於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的港澳居民,徐延君表示,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可以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也可以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再次來內地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從零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