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稱港有司法管轄權 促控告陳同佳謀殺

陳同佳現時已經離開警方安全屋,但仍未能到台灣自首。(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因洗黑錢服刑出獄後兩年,仍未能到台灣自首。律師蕭思江昨日(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裁定本港對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有司法管轄權,並稱律政司司長有權檢控陳同佳謀殺。

蕭思江是「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過去曾多次參選立法會選舉。據傳媒報道,原告是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包括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和陳同佳。入稟狀稱,雖然命案在台灣發生,但由於女死者是香港市民,因此認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

蕭思江又指,陳同佳早前就殺害女死者潘曉穎曾向警方錄取口供,應該作為呈堂證據用作檢控。

一直協助陳同佳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早前曾發放陳同佳台灣代表律師的刑事陳報狀,文件清楚說明陳同佳的赴台意願,律師亦多次致電台方的對口單位,但等了一年仍沒有回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早前亦批評台方政治操弄,促請台灣當局讓陳同佳入境自首。

港媒10月13日報道指,陳同佳3個月前已離開安全屋,遷往遠離市區、位處深山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