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23條立法可分階段進行
文/鄭久慧
23條立法越快越好,全港市民無不引頸而待!現時香港國安法僅主要涵蓋4種國安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而基本法23條仍要就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及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罪行,進行立法工作。
保安局局長日前指出「期望在下屆立法會會期全速展開有關立法工作」,若立法工作繁重,需時可能逾年,何不「分階段立法」、「逐項罪行立法」,給出清晰時間表,讓700萬市民不至牽腸掛肚!
一、先就涉國安的金融洩密進行立法
香港國安法實施逾年,止暴制亂建奇功,三萬警隊震懾四方,暴徒絕跡,街頭暴力清零,社會恢復平靜。禍港攬炒派均被收押,伏法定罪;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亂港組織逐一「自行了斷」土崩瓦解。
現在23條立法,宜先就涉國安的金融洩密及間諜罪行進行立法。香港從亂到治,從新出發,搭上國家發展順風車,抓緊經濟機遇,全面融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積極參與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十四五規劃》支持香港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強化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的功能,內地與香港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需要高效、安全的金融環境,23條立法實屬必須!
內地和香港經濟關係密切,除了滬港通、深港通、跨境理財通,最近啟動的「南向通」為運行了4年多的債券通項目注入新活力,2017年啟動債券通「北向通」與「南向通」相輔相成,實現債券市場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的資金雙向流通,若23條遲遲未立,國安法例持續真空,不利於香港作為國家的安全屏障,未必可以防範及化解各種金融風險。
二、國際大鱷趁政治事件製造金融危機
23條一日未立,國際大鱷趁火打劫的邪惡之心就一日不死!政治事件每每左右投資者信心,大鱷趁機醞釀金融危機,前有97年回歸時,索羅斯狙擊港元;後有黑暴期間,美國海曼資本勾結反華商人及政客做空港元,衝擊聯繫匯率。
此類帶有政治目的、足以引發金融及貨幣系統崩潰,衝擊整個香港經濟架構的「金融襲擊」,在中西方壁壘分明的情況下,勢必無日無之!國安法例真空,僅僅靠金管局入市打大鱷,是否守得住?
三、現有法例並無規管國安類金融犯罪
現有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有巨大漏洞,並無着墨於金融經濟類罪行,此方面洩密及間諜罪行將成為經濟類國安隱憂,須知隨着中港經濟持續融合,越來越多國家級金融機密可能經香港洩露。
而筆者翻查立法會2003年版的23條立法草案,關於洩密罪行(即「未經授權披露受保護資料」),當年立法探討的20、42、44、47、48、49、55、61、63、86及87號文件,早已過時,均未着重考慮內地與香港更深化更緊密的經濟關係。就現狀來看,似乎經濟上危害國安比武力危害國安,更可能發生。
四、證監會欠監管《防止賄賂條例》不敷應用
證監會在兩地金融更緊密融合中扮演重要位置,不比金管局遜色。例如在金管局發出的《南向通的監管要求》提到證監會十次,包括第3.2點指出,香港銀行應按香港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1 段為開立投資專戶的客戶進行審查;第7.1點指出,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第11點賦權證監會,可因應違反或不遵守跨境理財通適用的法定和監管規則及操守準則的情況,對涉及的香港銀行採取監管及執法行動。
但是,現有法例明顯對證監會監管力度不足。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項「釋義」及附表1,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列於《防止賄賂條例》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而證監會僱員僅僅為公共機構的僱員,並非「公職人員」(即「公務員」 public servant)及訂明人員。故此對證監會員工的監察,遠不及對金管局僱員的監管嚴格。
公共機構(譬如證監會)的僱員若在香港收受利益,法例管得着,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受利益,法例就管不著。而金融管理局的員工因為是《防止賄賂條例》所列的訂明人員 (prescribed officer),故此不論在任何地方受賄,都可被檢控。
況且《防止賄賂條例》有其局限性,貪污受賄是利用職務之便,給他人開方便之門,「金融洩密及間諜罪行」就是賣情報,舉證難度更高,更難入罪。速立23條規管危害國安的金融罪行,刻不容緩!
總括而言,23條立法任重道遠,宜先「分階段立法」,就危害國安的「金融洩密及間諜罪行」先行立法,鞏固香港作為祖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窗口的角色,莫辜負中央一直以來推動惠港政策、維持香港特殊地位的苦心;亦為未來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工作,打一劑強心針,讓國家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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