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暴動案不在場可入罪 終院聆訊結束擇日宣判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就2019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作出判決,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終審法院今日(5日)就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法律原則的上訴聆訊結束,擇日頒布裁決。
案件涉及兩名上訴人,分別是旺角暴動案被定罪的被告盧建民,以及2019年7月修例風波期間上環暴動案脫罪的被告湯偉雄。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適用於所有普通法下的罪行,並沒有任何豁免,否則將造成很大的法律真空。周天行舉例指,暴動罪的主腦、教唆者、為暴動提供工具的人士都可能不在犯案現場;有暴動案件事先以Telegram等方式達成協議,如果「共同犯罪計劃」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不適用,就不能將涉案者定罪。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指,如果連被告有無參與暴動都無法證明,如何舉證其有共同犯罪計劃,周天行回應指,要視乎證據推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即使沒有「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仍可憑從犯關係處理不在案發現場被告的罪責,周天行表示同意。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回應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時亦提到,在旺角暴動案中,梁天琦及黃台仰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暴動,反映即使沒有「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仍可透過現有法例中的條文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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