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記協四大問題 促嚴正執法

陳曼琪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反中亂港「工會」行為猖獗,其中香港記者協會更態度囂張,在2019年黑暴期間,涉嫌縱容黑暴假記者阻礙警方執法,大肆抹黑特區政府及香港國安法,煽動市民反政府、反中央,並嚴重破壞業界形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公開呼籲記協,向公眾交代過去幾年的財務記錄、會員名單等資料,以釋除公眾的疑慮,而記協主席陳朗昇卻以「侵犯個人私隱」為由拒絕。

2019年黑暴期間,出現13歲記者這種令人側目的事件。(資料圖片)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剖析記協的四大問題,包括招收會員把關有問題、涉嫌動用資金於政治用途、與外國組織聯結而未有妥為通知特區政府、散播反對香港國安法等行為,除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外,也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多項條文,事情相當嚴重,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嚴正執法,捍衛國家安全,阻止個別組織勾結外部勢力干預中央和特區事務,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文匯報記者就有關問題向陳朗昇查詢,陳朗昇昨晚回應表示,需要詳細研究有關法例,才能回覆。 

本報2019年8月23日曾報道記協20元就可發出一張證。(香港文匯報PDF版面)

【問題1】招收會員把關有問題 「海外媒體」短暫停留也算會員

反中亂港「工會」之一的香港記者協會,在2019年黑暴期間,縱容黑暴假記者阻礙警方執法,並挑撥市民反政府、反中央,嚴重破壞業界形象,更令社會質疑記者的專業地位。香港文匯報從記協的網頁發現,記協所訂的記者會員資格相當寬鬆,只要受僱於本港傳媒或在港從事傳媒工作,從事職前和在職新聞工作訓練等,均可以成為會員。即使不是編採人員,公關亦可成為會員,而不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者,亦可為「附屬會員」,而且全部都有表決權,可參選執委會。

陳曼琪表示,記協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為僱員工會,受《職工會條例》監管,而該例第17(1)條規定,「任何人除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並從事或受僱於與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否則不得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不過,記協的會員資格,從沒有列出有關規定,造成所謂「海外媒體」,就算短暫性質停留,也可以登記成為記協會員,在港從事所謂「採訪工作」,並且享有傳媒的特權。

學生會員無年齡限制

陳曼琪還提到,記協的學生會員,完全沒有列出年齡限制之餘,甚至可以參選執委會,及具有表決權和享有福利等,從而導致2019年黑暴期間,出現13歲記者令人側目的事件。她認為,有關情況除了已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第17(1)條,還有第17(4)條所規定16歲以下者不得成為有表決權會員的規定,及第17(5)條對16歲至18歲會員的處理。

【問題2】涉動用資金於政治用途 「保護記者基金」疑政治操作

記協在2019年黑暴期間,聲稱為採訪工作而遭受或牽涉暴力或任何侵犯的新聞工作者提供法律費用資助,成立所謂「保護記者基金」,而受資助的人士非常廣泛,全職自由撰稿人、從事職前或在職新聞訓練者都可以申請,甚至非記協會員也可以受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由於該基金成立性質並非處理僱主與僱員的勞資糾紛用途,反而牽涉政治操作,已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

該所謂「保護記者基金」的支援範圍,包括司法覆核、民事或刑事訴訟、小額錢債申索、禁制令及上述司法程序的上訴等。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也曾不止一次提出質疑,指社會上亦有很多人質疑記協是否政治中立,故建議記協開誠布公,考慮公開會員名單、近年資金來源等資料,以釋公眾疑慮。

陳曼琪表示,《職工會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列明,工會有關經費運用,除了用於工會運作,只能用於處理勞資糾紛相關事項,以及不能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所謂「保護記者基金」已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甚至涉嫌違反記協為會員爭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資率、工作時間、其他僱傭條件,及廣泛保障會員的利益的宗旨。

【問題3】與外國組織聯結無通知特區政府 拒交代有否書面通知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記協多年公然與外國組織以裏應外合手法,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陳曼琪表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記協須召開會員大會,在取得大多數會員表決支持通後,才與外國組織聯結,並須書面通知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她反問:歷年以來,記協有否做過相關程序,為何拒絕交代?

根據記協的官方網頁顯示,記協自稱屬總部位於比利時的國際記者協會的成員,並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無間,每年記協都會發表一份「年報」,備受外國使節、傳媒及志願組織重視。根據《職工會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工會與外國組織聯結須在會員大會上取得大多數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局長;又或者行政長官同意,並在會員大會上獲大多數同意。第四十五條還列明,外國工人組織不包括任何政治性組織或團體。

另外,國際記者協會於本年7月19日刊登了記協2021年的「年報」,文中謂國際記者協會支持其附屬成員,記協和記協年報的看法,抹黑香港稱「媒體受到特區政府的嚴格監管,新聞自由幾乎不存在」,還「敦促特區政府落實記協的要求」,是赤裸裸的政治手段。

【問題4】散播反對香港國安法言論 「年報」文章涉教唆顛覆政權

記協除了違反《職工會條例》,還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根據國際記者協會官方網站,該協會於本年7月19日刊登了記協2021年的「年報」,其中一篇名為「我們的看法」的文章, 內容提及要求中國全國人大檢討、研究修訂香港國安法;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擱置研究以立法形式處理虛假信息;要求香港特區警方取消《警察通例》內有關「傳媒代表」內容所作出的修訂等。陳曼琪表示,有關行為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涉嫌參與、煽動、協助、教唆顛覆國家政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等罪行。

陳曼琪指,從記協「年報」和國際記者協會的新聞稿,顯示出記協活動已經涉嫌超出法定許可,甚至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涉嫌參與、煽動、協助、教唆顛覆國家政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第二十九條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組織的指使、控制、資助或以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區或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的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甚或通過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憎恨,從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政府有權查記協賬簿會員登記冊

記協涉嫌觸犯多條法例,陳曼琪指出,其實現時亦有不同法例,讓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採取行動。她表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十條,若記協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或記協經費用於非法用途,又或非規則認可的用途等,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取消記協的職工會登記。與此同時,《職工會條例》第十八條列明,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責任促使記協須符合成立時的宗旨。

對於日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公開呼籲記協,向公眾交代過去幾年的財務記錄、會員名單等資料,以釋除公眾的疑慮,記協主席陳朗昇卻以「侵犯個人私隱」為由拒絕。她表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記協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交周年賬目表及申報表。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隨時查閱記協的賬簿和會員登記冊,任何反對、妨礙或阻止職工會登記局局長進行上述查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另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局長有權規定呈報詳細賬目。

因此,陳曼琪認為,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有權,亦必須依法履行職務,嚴正執法,就記協宗旨、規則、會員、活動、經費用途、與外國組織聯結等事宜進行調查,查閱其會員名冊、經費賬目和外國組織聯繫名單等。

同時,由於記協涉嫌觸犯國安法,陳曼琪指出,由於事件涉及的內容相當嚴重,香港特區政府及執法部門必須嚴正執法,捍衛國家安全,並防止某些團體或組織,勾結外部勢力干預中央和特區事務,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