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丨「職工盟」啟動解散程序 下月開會員大會拍板

● 執委王宇來離開會議會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齊正之)香港文匯報記者獲悉,在香港國安法震懾下,屬於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最核心團體成員的「職工盟」昨晚再次舉行執委會會議,會議通過啟動解散程序的決定,並將於10月3日召開會員大會正式通過解散。據了解,長期擔任「職工盟」總幹事的蒙兆達已宣布辭職。

昨晚的會議在旺角永旺行19樓「職工盟」辦事處舉行,和本月8日晚的會議一樣,昨晚的會議依然由「職工盟」主席黃迺元主持。與會的執委包括鍾松輝(工黨),王宇來(「職工盟」幹事)、文浩然 (教協)、吳惠靈(香港學校非教員職工會)、黃浩賢(政府非公務員職工總會)以及鄧建華等。

● 執委鍾松輝離開「職工盟」會場。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其中,屬於「職工盟」幹事的鄧建華,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被發現攜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索帶,涉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之後被控管有伸縮棍及膠索帶被捕。去年9月1日該案在九龍城法院開審前,鄧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罪,被判入獄4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獲悉,在昨晚的會議上,黃迺元向與會者通報了蒙兆達已辭去「職工盟」總幹事的職務。會議在深夜11時許才結束,據了解,會議通過「職工盟」正式啟動解散程序,並將於10月3日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正式通過解散的決定。

本月8日晚,「職工盟」數十名執委曾以「培訓」的名義聚集在佐敦四海大廈的「職工盟」培訓中心,商討解散問題。會後,時任總幹事的蒙兆達被香港文匯報記者追問「職工盟」何時解散時一直避而不答。據了解,當晚會議也宣布,「職工盟」兩名副主席翁愛明及徐考澧已宣布辭職。

「支聯會」關網站 即開新賬號

「支聯會」在fb宣布應警方要求移除電子平台訊息。 fb截圖

虛應警要求轉眼「還魂」 政法界批賴皮促追究到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警方國安處針對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採取進一步行動,繼早前將「支聯會」列為「外國代理人」,並拘控對抗香港國安法拒向警方提供資料的7名「支聯會」頭目後,於日前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第七(2)條規定,要求「支聯會」在昨晚10時前,移除其網站、facebook及其他指定電子平台的訊息。「支聯會」昨晚依照限期準時關閉有關電子平台,但又在facebook開設新網上平台,聲言用來發布該會訊息。據了解,警方國安處正密切留意新平台動向及內容,一旦發現違法內容將採取行動。

昨日下午3時,「支聯會」在其facebook專頁發帖,公布有關「支聯會應警方要求移除電子平台訊息」的消息,指「支聯會」將於9月16日晚上10時,移除「支聯會」網站(website)、臉書(facebook)及其他指定電子平台訊息。

「支聯會」聲稱,該會及7名常委、公司秘書於9月10日接獲警務處處長信件,表示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第七(2)條規定,要求該會於接獲有關通知的7天內移除指定的電子平台訊息。

昨晚10時,「支聯會」按警方要求關閉指定的電子平台。其中,該會的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在晚上10時刪除,網站連結則在10時04分失效,只顯示「hka8964.wordpress.com is no longer available. The authors have deleted this site.」。該會的YouTube頻道則在10時10分刪除。

不過,「支聯會」玩弄「移形換影」,在facebook設立另一個名為「支聯會」的平台,聲稱用來發布該會消息,但暫時只有一條被要求移除電子平台訊息的消息。

由「支聯會」於去年眾籌設立、其後宣稱「脫離『支聯會』獨立運作」的所謂「人權博物館」虛擬展館在回覆傳媒查詢時聲稱,該「博物館」網站不會刪除,又稱警方要求「支聯會」刪除網站是「刪除歷史記憶的可恥行為」云云。

葛珮帆斥續謀反中亂港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支聯會」所為予以強烈譴責,批評「支聯會」使用賴皮無恥的手法,以為可以借屍還魂繼續反中亂港。事實上,「支聯會」的所作所為已眾所周知,轉了fb賬號並不能夠逃避其法律責任,警方必須追究到底。

容海恩:挑戰警方執法權

大律師、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批評,「支聯會」擺明就是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這種玩弄文字的卑劣行為,是「支聯會」一直慣用的手段,雖然新的fb專頁暫時沒有發放其他信息,但執法部門必須密切留意,並盡快將這些反中亂港勢力繩之以法,以正社會風氣。

傅健慈促緊密留意動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警方依法要求「支聯會」移除電子平台,做法合法合理合情,但「支聯會」目無法紀,馬上開啟一個新的fb專頁,是刻意挑戰法律及傳播反中亂港信息。他促請執法部門須要緊密留意,並盡快將反中亂港勢力繩之以法,又呼籲市民大眾要看清楚「支聯會」的真面目,不要盲目支持和捐款,以免惹上官非。

【話你知】警依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行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關於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的細則」,警務處處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曾在電子平台上,發布某電子訊息,及該項發布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人員,行使一項或多於一項本附表第七條所指明的權力。

根據附表4第七(2)條,「如任何人曾在電子平台上,發布某電子訊息,則指定人員可要求該人員所指明的期限前,將該訊息從該平台之上移除。」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根據本附表第七(2)條發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