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講和平真煽亂 7政棍囚11至16個月

7攬炒政棍前年「10.20」非法集會認罪判刑一覽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黎智英、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5名攬炒派政棍,於2019年8月至10月分別因煽惑他人參與、組織或參與4次未經批准集結,干犯「8·18」、「8·31」、「10·1」及「10·20」四案,繼前3案共14名被告被定罪或認罪判刑後,最後一案「10·20」九龍非法遊行的7名被告,包括陳皓桓、何俊仁、梁國雄等相繼全部認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11個月至16個月。法官胡雅雯狠批眾被告口中承諾的和平集會只是「空口講白話」,對公眾秩序將受到的威脅視而不見,並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判刑須具阻嚇性,而判監是唯一合適選擇。

本案7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25歲)、梁國雄(64歲)、何秀蘭(66歲)、何俊仁(69歲)、黃浩銘(32歲)、楊森(73歲)和吳文遠(44歲)。案件上月19日開審前,除何俊仁外,其餘6名被告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0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何俊仁、陳皓桓、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則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9日,在特區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至於7人被控的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獲准存於法庭檔案不予檢控。

法官胡雅雯昨日在判刑時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而當年6月開始香港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月和10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分更演變成大規模及長時間的暴動,故判刑時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

無視法紀 謀堵樞紐 招募暴民

胡官重申,遊行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須受法律限制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秩序,以及其他人的權利,並強調一眾被告當日的政治目的和立場等,均與量刑無關。

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被告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胡官指4人案發前夕舉行記者會,煽惑群眾參與已被警方禁止的遊行,公然藐視警方及無視法律,其中陳皓桓、梁國雄更在facebook上發文煽動群眾「逼爆」油尖旺,嚴重阻礙全港最繁忙的區域。何俊仁當時雖呼籲群眾「和平」遊行,但同時又聲稱希望「勇武」加入。

批陳皓桓煽暴徒挺堵路

胡官特別強調被告陳皓桓的案情,指陳當日曾稱知道「有啲朋友會有其他行動」,認為其所謂的「行動」必然意指暴力。陳又在隊頭解散前向「手足」發言,而所謂的「手足」當時正正在被告身後築路障堵路。陳又提到「今日封咗條路係靠我哋嘅手足,我哋多謝一班手足幫手」,並呼籲參與者拍手支持「手足」。

胡官狠批一眾被告明知遊行具切實風險,但無任何措施避免動亂,口中承諾的和平集會只是「空口講白話」,對公眾秩序將受到的威脅視而不見。在考慮案件是有計劃,所衍生的暴力、破壞及受損情況,以及法庭須維護公眾秩序等因素後,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而判監是唯一合適的選擇。

胡官最終就本案7名被告分別判囚11個月至16個月,其中在本案中承認兩罪的被告陳皓桓、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判囚16個月、16個月及14個月,而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楊森、吳文遠及黃浩銘則分別被判囚11個月、12個月及14個月。至於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何俊仁,判囚16個月。

歸納7人的刑期,即本案除黃浩銘只在本案被判囚14個月外,其餘6人均因早前的「8·18」、「8·31」、「10·1」非法集會案正在服刑,包括陳皓桓、梁國雄及何秀蘭3人因前案各自總共監禁18個月、22個月及14個月。楊、吳因前案各需監禁14個月及14個月14天,何俊仁因前案需監禁18個月,故該6人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逃過加監一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