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評唐英傑案:判刑合情合理 彰顯公義警醒社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蕭景源 鄭治祖 雨航)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兩項控罪的侍應唐英傑,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唐英傑入獄6年半,就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判囚9年,並取消唐英傑駕駛資格10年。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懲以具有威懾作用的刑罰,而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
24歲的被告唐英傑昨日下午3時被帶上法庭接受判刑。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予以適當懲處,因為這些行為與基本法基本規定相違背,而懲罰需要對社會有威懾作用。
3名法官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表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人,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靜靜地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是故意駕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企圖令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造成重大的影響。
事發國安法首實施 唐故意挑戰
法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案發當日,正是慶祝香港回歸祖國的紀念日,亦是香港國安法首日實施,而香港國安法正是因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而成立。
3名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屬於嚴重,故應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以5年至10年監禁,但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其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沒有具體提出分裂國家的計劃,故就該控罪判處被告6年6個月監禁,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就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雖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並非受重傷,故認為本案可被視作條例下的「其他情況」,即可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庭考慮到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最終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3名法官認為,法庭雖然得知被告「有悔意」,但被告在審前認罪才是最大的後悔表現,但他否認控罪,故不能以「有悔意」作為求情減刑的理由,而是本案兩項控罪嚴重,其「良好品格」亦沒有求情作用。雖然法庭對被告家庭困境感到同情,惟被告應在犯案前已顧及家人的情況,故此亦非求情因素。
由於本案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惟控罪元素及犯罪行為不同,原則上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決定把恐怖活動罪刑期的其中兩年半,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分期執行,餘下6年則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9年。同時,法官考慮到被告有4項交通定罪記錄,案發時只持「P牌」,且駕駛態度非常危險,遂罰他停牌10年。
鄧炳強:煽「獨」必負法責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一公開活動後會見記者時,對唐英傑案的定罪表示歡迎,並強調法庭在判詞清楚表示,被告案發時展示的「光時」口號具「港獨」、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含義,一旦說了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其所作所為是在煽動分裂國家,挑戰警隊所代表的法律及秩序。
專家之言:大律師:判刑合情合理 彰顯公義警醒社會
首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被判囚9年,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高等法院原訟庭於判刑時已詳細考慮各項因素,整體而言,判處9年即時監禁是有理有據、合情合理,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更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威力,令公義真正得以伸張。同時,是次判決還向市民大眾傳達了一個重要訊息,就是香港國安法絕非是「一紙空文」,市民應該認真地衡量違法風險,不要以身試法。
龔大狀分析指,唐英傑案在同一時間及同一地點發生,故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反映法院已充分考慮刑罰的整體性。由於他觸犯的是兩項嚴重控罪, 展示「光時」旗觸犯了第一項控罪, 撞向警方防線令3位警員受傷觸犯了第二項控罪,要是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就不足以反映出整宗案件的嚴重性。
部分分期執行 反映嚴重性
但同時,是案為同一事件引發兩條控罪,兩條控罪互有關係,惟案情並非百分百重疊,若以全部同期或全部分期的方式去處理並非最妥當,原訟庭現以部分同期及部分分期的方式處理,是較為最理想的做法,而綜觀辯方所有要求法庭判處無罪及輕判的理據均完全站不住腳,已被原訟庭妥善處理。
龔大狀進一步指出,倘被告稍後申請法援就定罪及/或判刑提出上訴,法律援助署必須嚴謹把關。除非被告真的持有合理的理據,去支持其上訴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否則法援署應果斷地拒絕繼續向被告批出法援,以免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判例助審理各類煽「獨」案
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唐英傑所作所為明顯是在挑戰法治,危害公眾安全,行為嚴重。是次判刑正好警醒社會,不能再讓「港獨」的「思想鴉片」荼毒大眾,不能讓「坐牢令人生更精彩」的「語言偽術」繼續橫行,政府要藉此次判決多做推廣工作,協助一些上了「港獨」癮的人戒「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點新聞訪問時表示,原訟庭是次判決恰當而合理,具有阻嚇力,令公眾明白無論是在行為或口號層面,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不能再隨意叫喊、宣傳及印發類似「光時」等「港獨」信息,並對後續類似案件的判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認為,被告的兩項罪名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9年的刑期其實不算重,但仍在合理範圍,具有一定阻嚇力,並希望是次判刑能對社會起警示作用,令潛在犯事者切勿以身試法。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認為是次刑期偏低,相信判處12年至15年是較合適的做法,惟有關刑期仍具有阻嚇力,對年輕人有震懾作用,而原訟庭裁定「光時」口號具有分裂國家的含義,有助下級法院日後審理類似案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今次是首宗國安法案件,法庭開宗明義強調判刑要有阻嚇作用,其中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的罪行,是對基本法的衝擊,不可被視為不嚴重,是次判刑給予公眾的訊息清晰,就是法庭不會輕判衝擊國家安全及分裂國家的罪行。
網議政事:求情揚言「識急救」 黃絲踢爆「識扮嘢」
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時,辯方律師替佢求情,話唐英傑有「急救知識」,曾經喺示威現場「為傷者急救」,而被捕當日,佢亦身穿印有「急救」字樣嘅頭盔並攜有急救用品。噚日有似係知情者嘅黃絲喺facebook踢爆,唐英傑根本唔識處理傷者,仲批評佢案發當日嘅行為冇考慮過其他急救員嘅安全𠻹。
「圍內都知佢亂咁處理傷者」
「運輸佬vs防疫×日記」噚日喺fb專頁開post話要「講八卦」:「Fa(急救)界都知呢個(唐英傑)根本係出嚟搞笑,姐(即)係所謂嘅cosplayer(扮演者),不學無術,亂咁處理傷者,帶住一班細路喺度打wargame(野戰)上身咁,先唔評論佢揸電單車衝去『差佬』呢個『英勇』行為,但係佢做呢樣嘢嘅時候有冇諗過自己衣著(着)身份,對唔對得住手上嘅十字patch,有冇考慮過其他真係救急扶危Fa嘅安全。」
帖主仲自嘲預咗講完呢件事後會俾其他人鬧,點知隔咗幾個鐘都冇人留言鬧佢,仲見有人撐「運輸佬vs防疫×日記」𠻹。「HK Society University」留言話:「先幫你撐十秒。」「Amum Chan」就話:「原來(唐英傑)真係傻×嚟。」睇到呢啲同自己齊上齊落嘅「手足」,唔知喺獄中嘅唐英傑會作何感想呢?
慶國安法首判刑
在唐英傑昨日判刑期間,有市民在高院門外展示「重判恐怖活動、杜絕分裂國家」的橫額,同時高舉寫上「分裂國家罪、絕對要嚴懲」,「支持國安法 擁護國安警」的紙牌。在獲知唐英傑被判囚9年後,市民隨即高呼「國安首例判刑、以儆效尤篤定」,「分裂國家、罪大惡極」等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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