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香港半年報告」顛倒是非

文/文兆基

英國政府近日又再發表所謂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內容亦一如外界所料,一句好話都沒有之餘,還要偏離客觀事實。很明顯,英方持續發表所謂的「香港報告」,是要讓外界產生錯覺,誤以為他們在香港回歸後,仍然擁有「監督權」,依舊可以對於香港事務指手畫腳。

配合美國打「香港牌」遏華

另一方面,英國自二戰之後,國力元氣大傷,只能淪為美國的跟班。而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綜合國力不斷上升,惹來了一向奉行霸權主義的美國顧忌,使得美國近年來的對華政策,開始轉向拉攏其盟友合力圍堵中國。在此情況之下,英國作為美國的跟班,自然需要利用他們曾管治香港的經歷,故意「唱衰」回歸後的香港,為美國藉故干預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製造所謂的國際輿論。

可是任何一個不存政治偏見的人,都會發現英方指控「中方去年共有三次違反《聯合聲明》」,根本是顛倒是非。反之,英國才是一直違背《聯合聲明》的一方。

首先,整份《聯合聲明》正文共有八條,但是真正屬於中英兩國聯合發表的聲明,只有第四、五、六條,內容均是涉及英方將香港歸還我國,以及過渡期間的安排,這三條條款隨着香港回歸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解散,早已全部履行完畢。

與此同時,綜觀整份《聯合聲明》,從沒一條條款提及英方在香港回歸之後,仍然可以插手干預中央如何管治香港,這也是外交部為何一直強調,英方對於香港一沒主權、二無治權、三無監督權。然而,英方接二連三的發表所謂的報告,對於香港事務指手畫腳,難道這不算是違反《聯合聲明》乎?

除此之外,英方在所謂報告中宣稱,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北京當局鎮壓不同政見人士」,以及「壓制不同政治觀點的表達,破壞《聯合聲明》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利及自由的保障」,這一說法本身有三個問題:

第一,中方在《聯合聲明》第三(五)款的單方面政策宣示中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可見不論政見如何不同,「依法」是其發表或行動獲得保障的前提。任何人因為作出違反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的言行而被捕或被起訴,根本算不上「鎮壓意見」,亦自然不算什麼違反《聯合聲明》。

第二,《聯合聲明》第三(十二)款訂明:關於中方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其具體說明,全國人大將以基本法規定之,即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否落實,應以基本法的條文為準。當中,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再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換言之,決定國安法在內的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本來便屬於中央事權。此外,《聯合聲明》亦沒任何條文,提及全國性法律會否或可否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問題。如此一來,特區政府在國安法實施後,依法拘捕或起訴犯罪嫌疑人,又怎能算得上違反《聯合聲明》或「破壞香港高度自治」?

干預香港事務自取其辱

第三,國安法雖有述及駐港國安公署的設立、職責及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但是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都不是英方口中的「北京當局在行使管轄權」,而是由香港警方負責執法,由律政司負責決定是否起訴,由香港法院負責審訊,而這亦足以證明,國安法實施對香港高度自治並無影響。

至於報告批評國安法的實施,未有如中方表明的「只針對一小撮人」,這也是睜眼說瞎話。根據警方國安處在今年5月公布的統計數字,國安法實施以來,涉嫌違法而被捕的人數只有107人,佔香港750萬人口的0.0014%;正式被檢控的人數只有57名,佔全港人口的0.00076%,這樣不算「只針對一小撮人」,又算什麼?

由此可見,英國接連發表所謂的報告,抹黑香港國安法,污衊我國違反《聯合聲明》,以為這樣便能體現自己在港仍有「影響力」,實屬痴心妄想。現在的國際大勢早已跟百多年前不一樣,英國即使抱着美國的大腿,我國也不會因為外國的無理指責而選擇退讓。

是故,英方應該從往日的殖民舊夢中甦醒過來,遵守主權平等和不干預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原則,以求建立中英兩國互相尊重的外交關係。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