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派劣行錄丨壹仔亂申禁令 官批濫用司法

 

 

肥黎等人圖借民事索回檢走文件 高院駁回指警有權搜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以涉嫌串謀欺詐和干犯國安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搜查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等地點,檢取大量文件。《蘋果日報》、黎智英父子等人分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早前更申請修改傳票內容,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昨日頒下判詞,拒絕壹傳媒一方的申請及頒發禁制令,下令壹傳媒一方支付訟費,並批評壹傳媒透過民事途徑提出爭議,是濫用司法程序。

●去年9月10日,警方拘捕黎智英,並搜查壹傳媒辦公室。 資料圖片

陳嘉信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出,案例表明,裁判官簽發手令是司法行為,只能用司法覆核挑戰其是否合法。司法覆核設有門檻,以保障公共機構,倘容許壹傳媒借用民事程序提出挑戰,將剝奪警方享有的保障。

陳官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國安法訂明須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犯罪,尤其是本案涉及嚴重的國安法罪行,要運用覆核的過濾機制,確保調查人員免受欠缺勝算的挑戰,從而妨礙調查工作有效進行。

陳官指出,壹傳媒一方質疑手令的合法性屬司法覆核範圍,現以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申請,試圖節省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無視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性,更何況它即使現在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手令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亦可能會因理據不足或超過時限而被拒批申請許可。故此,他認同警方指壹傳媒是次申請是濫用程序。

不能預先假定某些文件與案無關

陳官強調,法庭手令內容中提及串謀詐騙罪及勾結外國勢力罪,證明警方及批出手令的裁判官均清楚手令的權限,而警方執行手令時有權取走和扣留相信為重要的犯罪證據。即使是以無效手令獲取的證據,亦不會排除證據的呈堂性。

對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歸還與調查違反國安法無關的資料,及頒臨時禁制令禁制警方把檢取材料用於欺詐案。陳官認為,原告不能假設哪些資料與國安法有關、哪些無關,需要檢取及調查才可定斷。

他續說,警方是次調查的欺詐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關聯,原告假設警方會在黎智英所涉的欺詐案中使用該些資料,是不合理和相對狹獈的看法。

調查中歸還資料? 毫無法律基礎

判詞指出,要求執法部門在完成調查和刑事檢控之前歸還資料,並無法律基礎,而要求法庭在刑事調查未完成時判斷哪些資料有關,是不可能的任務,若在調查程序完成前頒布禁令,就會對調查造成阻礙,因此拒絕發出臨時禁制令。

9名提出申請的原告包括黎智英、其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則為警務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