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律政人員可任資深大律師 鄭若驊:委任準則不變

鄭若驊指,相關安排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何燊亮攝)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意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鄭若驊今日(9日)在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見記者時回應指,相關建議「並沒有改變點樣符合Senior Counsel(資深大律師)的凖則」,仍然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完全唔建議修改」相關凖則,目標是「選賢任能」。

她強調,相關安排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希望秉持選賢任能的準則,按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31(A),資深大律師須符合三個準則,包括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及具有所謂經驗的訟辯人。她指出,若該名律政人員離任,律政司並不建議該人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銜頭。她亦解釋,律政司的工作分工和一般私人執業亦有分別,律政司內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會有工作互調的安排,事務律師也會有機會出庭,大律師也有機會做些「solicitorial work」,如回答信件等。

被問到相關倡議是否屬政治酬庸時,鄭若驊回應指,「絕對唔會」,相關律政人員能否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仍然需要經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律師會會長的決定。她表示相關倡議只是希望律政人員能和其他訟辯人有同樣的機會被肯定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