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立《反假新聞法》 清除暴亂隱患
文/陳光南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使香港踏入由亂及治的新時代。但是,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制度仍沒有改革,導致法援、假新聞、煽動「獨」青的三大禍患仍然可以聯動,威脅特區政府的管治和香港特區的長治久安。
「獨立王國」不可存在
港英政府管治香港時實行高度集權,嚴格控制各部門,所以管治不出問題。但是,1984年中英兩國簽署《聯合聲明》後,英國人就扭鬆了香港管治機器的螺絲,向司法、教育等部門放權,令不少部門儼如「獨立王國」。回歸後,香港動亂不斷,特區政府出現了「強枝弱幹」制度的弊端,難以有效運作。到了2019年黑色暴亂,外國和外部勢力可以公然出錢、出計、出訓練煽動年輕人上街參與港版「顏色革命」,將香港當作顛覆國家制度的基地。
所謂的「爆眼女」其實並沒有「爆眼」,她以私隱為由阻撓警方向醫院索取其醫療報告,於是向法援署申請法援不斷打官司,傳媒早前更揭發,「沒有爆眼的『爆眼女』」原來已於去年9月逃往台灣。
這些事件反映香港的管治機器嚴重變形走樣,這裏面涉及兩個部門的不作為。醫管局以保護病人私隱為由,對底因諱莫如深;法援署向「爆眼女」提供法援,並且宣稱規章規定,即使是殺人強盜,只要其經濟貧窮,法援署一樣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援署還規定,案件進入法律程序,除非當事人同意,絕對不可以對外透露提供援助的理由和案情的細節。如此一來,法援署就成了一個「獨立王國」,誰也不能查問其處事手法是否包庇犯罪者。
坊間出現所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禁止醫管局向警方發出病人的醫療報告的說法,其實醫管局只需發出聲明說該醫院當天沒有接收過爆眼的女病人,這樣做的話,既符合法例,也起到澄清的作用。醫管局的不作為,實際上幫助了暴亂分子。
攬炒派能夠煽動暴亂,主要是靠製造假新聞,許多「黃媒」、網媒、社交網站、流動通訊軟件都成為了謠言製造工廠。學校的「黃師」也是傳播謠言的渠道,導致「港獨」分子能夠煽動年輕人參與黑暴。
境外勢力亦以「學術研究」之名,資助香港大學生參與街頭示威,這是赤裸裸的破壞香港安全。這說明如法援、假新聞、煽動「獨」青三位一體的聯合作業有密切關係。
政府應及時地制定《反假新聞法》,杜絕假新聞禍害,同時也要加強對於違反國安法教師的處理。黑暴爆發至今,教育局接獲超過二百四十個教師專業失德的投訴,僅得三人被取消註冊,若果處理太過寬鬆,只會使得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獨立王國」長期運轉,導致特區政府無法有效施政。
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17條,如法院覺得有人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獲取法援證書,法院亦可命令該受助人繳付署長及訴訟各方的法律訟費。「爆眼女」不斷用法援打官司,法院有監察的角色,若果認為「爆眼女」涉及虛假陳述,法院就應該要求法援署停止援助她,勒令「爆眼女」支付各方訴訟。
如果法援署繼續由「黃律師」擔任有關審批工作,「獨立王國」的黑箱作業就會繼續下去。近年有好多政治人物利用法律進行政治上的操作,癱瘓了政府的運作。而一再給「黃絲」大開方便之門,有關部門卻不需要問責,情況並不正常。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分別透過發文和接受傳媒訪問,嚴正指出問題在於法援署一人說了算,又缺乏監管機制、缺乏問責交代、缺乏立法會設立有效機制嚴密監管和把關。如果沒有法援,法輪功學員不可能跟政府打8年官司,阻撓了食環署清除抹黑中央政府的標語。
嚴格按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據法援署資料,法援申請人的財務資格限額為約42萬元,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限額則為約210萬元,然則透過法援獲申請人聘用的法律代表,一宗官司訴訟最高可賺取200多萬元。換言之,密密獲攬炒派利用法援泵水打官司的夏博義,最高可賺取以天價計的公帑。
既然看到了港英遺留下來的機制出問題,也看到了個別編制人員並不效忠於香港特區,就應該按照憲法、基本法原則辦事,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杜絕香港的整體利益、法律秩序、繁榮穩定、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繼續受到損害。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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