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禁兩場集會遊行 保安局:仍參與或鼓動者必被執法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保安局發言人今日(29日)聲明,警方已就5月30日舉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和6月舉行的公眾集會作出禁止和反對。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聆訊後,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此集會及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作宣傳或公布,否則會觸犯法例即被警方果斷執法。
保安局指,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犯法,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此外,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限聚令」訂明的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保安局表示,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
保安局提醒市民,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並果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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