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促加強監管公廁承辦商

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建築署對公廁維修保養的承建商監管機制有可改善之處(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建築署對負責公廁維修保養的承建商監管機制有可改善之處,署方向工程嚴重延誤的承建商,所收取的「算定損害賠償」金額並不高,其中工程延誤日期頗長的個案,由於施工令金額少,賠償額亦會偏低。

公署主動調查的報告指出,有承建商延誤125日的工程,「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只是54元﹔延誤了16日的工程,「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只是2元,認為工程延誤引致部分公廁設施未能開放使用,對使用者造成不便,賠償額偏低對承建商也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建議建築署檢視提高施工令罰則的可行性。

公署又指,食環署以往沒有就公廁的投訴作出整合統計和分析,直至去年6月才因應審計署的建議提升投訴管理資訊系統。公署今年3月視察元朗區有較多投訴的公廁,發現幾間公廁分別有不潔、有臭味及裝備損壞等問題,但未有獲得妥善治理,認為食環署應就投訴內容採取針對性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