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園非法集會 積犯黃之鋒囚10月

(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區域法院昨日就一宗去年六月在維園舉行的非法集結案宣判,其中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議員梁凱晴等四人,早前均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刑。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一眾被告當日公然犯法,行為明顯和有預謀。此外四人有政治信念,沒有悔意,因此判岑敖暉入獄六個月,袁嘉蔚和梁凱晴入獄四個月,而黃之鋒則被判入獄10個月。陳官形容,黃之鋒是「積犯」,刑期與包圍警總案分開執行。根據《區議會條例》,刑期超過三個月的岑、袁、梁將喪失區議員資格。

四人有預謀及故意犯案

非法集會在去年6月4日於維園舉行。對於辯方求情時稱,當日一眾被告的角色被動,集會沒有為公眾帶來不便等;法官陳廣池反駁時指出,黃之鋒和岑敖暉是政治人物,所作所為就具有政治目的,而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皆是區議員,他們聚在一起拍照,並且上載至社交媒體宣告集會的情況,明顯是要達成政治目的。一眾被告當日是公然違法,有預謀及故意犯案。

陳官又說,雖然基本法賦予集會及示威自由,但有關權利不是絕對。當晚集會有兩萬名示威者集結,除了在交通及市民行動方面構成不便之外,其間有人情緒一度高漲,有造成暴力的風險。由於案件發生於去年六月,而香港當時仍然承受2019年社會動盪帶來的衝擊,不法分子可以趁機煽惑及鼓吹暴力行為,尤其在一些特別日子舉行活動,當中的風險是不能忽視。

官斥「看不到真實悔意」

陳官強調,四名被告雖然認罪,但看不到他們有真實悔意,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達到阻嚇效法者。鑒於黃之鋒在過去有六次案底,而案發當時正是他在2019年8月包圍警總案的保釋期間,因此有關情況是加刑因素。量刑是以15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黃入獄十個月。由於黃之鋒是「積犯」,此案刑期會與他現時執行的刑期分期執行。袁嘉蔚和梁凱晴被判入獄四個月,岑敖暉被判入獄六個月。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4條,若民選議員當選後被判囚逾三個月,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換言之,本身為區議員的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均會喪失區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