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須公正處理李柱銘等紀律聆訊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發生於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案在近日判刑,9名被告中有3位為法律界人士,包括李柱銘及吳靄儀兩位大律師,及何俊仁律師,3位也獲法庭格外開恩,獲判以緩刑方式處理。在香港,要是大律師或律師干犯刑事案而被定罪,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將負責研究是否需要將個案交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或「律師紀律審裁組」展開紀律聆訊,再視乎罪行性質、案情等因素,去決定是否需作出處分;當中可考慮的處分,則包括罰款、暫時吊銷牌照,甚至最嚴重的永久吊銷執業資格。兩個公會應正視他們知法犯法的行為,展開公平的聆訊,依法作出懲處。

3位在法律界出身的被告,均擁有非常豐富的法律經驗,也曾經長時間擔任過香港的立法會議員,有份參與制訂法律,現在案中竟然教導公眾違法,利用個人的知名度帶頭參與非法遊行,令公眾誤以為參加當日的違法活動沒有任何法律後果。

3人劣行嚴重威脅港法律界聲譽

作為資深的法律界人士兼元老級的從政者, 3人實在有責任將參與所謂「流水式集會」屬於違法一事,如實告訴公眾,並勸導主辦單位將活動取消,而並非身先士卒、積極參與,並帶頭違法。鑑於案情之嚴重性,3人理應長時間甚至永久地被吊銷執業資格,令他們不能再禍害法律界及普羅市民。正因為3人的劣行嚴重威脅香港法律界的聲譽,兩個公會應正視他們知法犯法的行為,展開公平的聆訊,依法作出適當的懲處,從而避免令公眾質疑公會有任何地方與3人私相授受。

昔日,大律師馬浩輝曾因偷取胸圍罪成遭法庭罰款,其後大律師公會轄下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馬浩輝行為失當,暫時吊銷他的大律師執業資格兩年半。另一位大律師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在一宗非禮案擔任辯方律師時「拉布」,令原本簡單一兩天即可審結的案件,足足橫跨近4個月,花了19天審理,大律師公會其後召開紀律聆訊,Sutherland最終被停牌3年。而香港律師會紀律審裁組多年前曾就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律師的一些行為作出懲罰,指他涉及8項違反專業操守的行為,包括為雜誌封面拍疑似裸照,及大量賣廣告宣傳。律師會因而判罰停牌21個月及罰款5萬元。謝偉俊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部分指控獲撤銷,停牌期亦獲減至12個月。

兩律師公會宜考慮吊銷3人牌照

與馬浩輝、Sutherland及謝偉俊之前被罰停牌的事件相比,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是次干犯的刑事罪行無疑是嚴重得多,罪行堪稱影響深遠,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作為捍衛法治的專業團體, 理應盡快對3人展開紀律聆訊,及考慮吊銷3人的牌照。

《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 賦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權力,去分別頒授大律師或律師的專業資格。至於兩個公會這個公權力便是源自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請注意以上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四)條列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兩個律師公會實在有責任有效監管旗下會員,不能自恃身為專業團體,便視特區法律如無物。要是在是次處理3位法律界被告的紀律聆訊中有偏差,有機會出現的結果,是在廣泛主流民意支持下,特區政府以兩個公會處事不公、監管不力為理據,理直氣壯地依法承認新的頒發法律證書團體。

為免多年基業毀於一旦,兩個律師公會宜對此事嚴肅、謹慎及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