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須嚴懲 遏止以身試法歪風

壹傳媒黎智英及李柱銘等人前年8月18日搞所謂「流水式集會」,以及「8·31」非法集結案,兩案中多人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合共判囚14個月(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文/傅健慈 

壹傳媒黎智英及李柱銘等人前年8月18日搞所謂「流水式集會」,以及「8·31」非法集結案,兩案中多人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合共判囚14個月,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各判緩刑1年或2年。何俊仁聲稱,自己被判囚12個月但緩刑,是相當重的刑罰;對其他人要即時入獄及面對長刑期,感到「非常痛心」,相信被告會與律師再商討,提出上訴。筆者認為,判刑不是過重而是過輕,未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律政司必須積極考慮提出刑期上訴,讓知法犯法者獲得相應的法律懲處,遏止打着爭取「民主自由」旗號以身試法的歪風。

案件是循公訴程序在法院進行審理,根據《公安條例》,「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罪成,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黎智英和其他8名被告在案中擔任主要角色,分別是組織者、領導、牽頭者等。雖然當日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但是他們罔顧警方已經發出反對通知書,帶領大量市民進行堵路,造成交通嚴重阻塞,公共服務受阻,破壞社會安寧等。

判刑欠缺阻嚇性和懲罰性

「8·18」非法集結案,法官昨日下午判處黎智英入獄12個月,其中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判囚1年,而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判囚9個月,同期執行。至於另一宗「8·31」非法集結案,法官則判處黎入獄8個月。而案底纍纍的梁國雄,法庭只判他入獄18個月。法官的判刑明顯過輕,未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而且沒有按照上訴庭的案例指引,令是次判刑欠缺阻嚇性和懲罰性。

緩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在刑事審判中,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認罪表現,規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刑罰執行,被告不用在獄中服刑,如果被告在緩刑期內沒有干犯任何罪行,緩刑期過後便不用再服刑。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是等於不用坐牢。

「民主自由」不是犯法輕判「擋箭牌」

李柱銘是資深大律師,何俊仁是資深的律師,吳靄儀是經驗豐富的大律師,這些人知法犯法,本應罪加一等。而且他們不認罪,也沒有展示悔意,反而拿「民主自由」作「擋箭牌」挑戰法律,竟然獲批准緩刑,反而何秀蘭卻被判八個月監禁。判處緩刑的標準「不成比例」、「不對稱」,明顯有雙重標準,予人有偏頗之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律背景的被告獲輕判緩刑,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欠缺阻嚇性、懲罰性,同時對社會釋放錯誤信息,令到年輕人以為高舉「民主自由」作盾牌,便可獲得法庭輕判「放生」,間接助長以身試法追求所謂「民主自由」的歪風。

為彰顯法治公義,律政司必須積極考慮提出刑期上訴,並且釐清緩刑的適用性指引,捍衛法治,增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鞏固香港法治社會的國際聲譽。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應對被判刑的相關法律界被告展開紀律調查和行動,清走業界「瘀血」。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