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官接納其中兩部分 獲准「獨騎士」案呈堂

「港獨」暴徒唐英傑駕機車撞向警員後炒車被擒。(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男侍應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插「港獨」旗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及撞擊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案件已排期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昨日,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先就是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呈堂進行聆訊,最終僅接納專家報告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意思,以助詮釋有具分裂意圖的兩部分呈堂,拒絕其餘6個部分呈堂,稍後頒布書面理據。

控方早前已遞交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詮釋涉案「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日陳詞指,報告共分8部分,前1部分至第4部分輔以中國古代例子說明香港國安法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意思以及歷史演變,並舉例說明昔日的分離主義活動方式包括三類:「文字、語言及符號」、「行動」及「通過將原有領土主權造成分裂狀態」。

報告的第五部分及第六部分則解釋「光時」口號和字眼的起源、背景脈絡、意思及目的,顯示「光時」口號的分離主義訊息及政治主張,以及「光時」自2019年7月起常見於修例風波社會事件中,而日常生活並不常用;最後兩部分則就前6部分合併詮釋「光時」是否「分離」、「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違反香港國安法等。

官:憑經驗可理解涉事口號

控方周天行表示,專家報告不會限制法庭理解口號及分裂國家行為,僅供協助之用,最終裁斷仍取決於法庭。周天行又表示法庭可以透過專家意見去推論被告行為的最終目的,並引用報告中中國古代戰爭中,將士策騎在馬上掛上戰旗來類比唐英傑在鐵騎插上「光時」旗幟。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先後提出質疑,杜官認為法官不是住在象牙塔,以日常經驗已可理解口號的背景及意思,毋須相關專家解釋;陳官則認為報告不但就口號字眼作出解釋,還就香港國安法條文的字眼作出解釋;惟詮釋法例條文乃法庭的責任,應由法庭自行判斷。而彭官亦認同報告最後兩部分不只解釋其背景脈絡,更進一步指出其屬「政治主張」,為「非法改變」法律地位。而香港國安法第20條條文清晰,毋須依賴「分裂國家」的歷史淵源或例子去詮釋條文。周天行表示,法庭絕對可自行詮釋條文意思,惟透過參考有關例子,可協助法庭詮釋口號的真正意思。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陳詞指,本案並非語言學訓練,毋須博學的專家意見,又舉例指liberation(解放/光復)一字隨時間演變。郭兆銘認同詮釋字眼口號意思屬法庭責任,只需要直觀理解其字面意思,並理解在去年7月1日當下的意義,毋須考究過去的歷史事件及意義。

三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經休庭商議後,最終決定只批准控方專家報告中第五部分及第六部分呈堂,即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詮釋「光時」具分裂意圖,以及有關字眼於案發時與分裂國家是否有關的內容。至於報告中其餘內容,法庭不予考慮。

另外,辯方已在前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2021年2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為由,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指鄭若驊在表達對設立陪審團的擔憂後,沒有提供充分理據解釋,亦未有給予被告機會回應,認為其決定有違程序公義,屬非法和不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