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開徵求意見 港澳台入境車輛可由廣東、福建制定規定

(大文新聞網記者 趙一存)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現了諸多新情況,執法實踐亦遇到諸多新問題,為此,中國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並於近日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此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記者看到,修訂建議稿即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162條,擬加大對「毒駕」「代扣分」等處罰力度,並完善了境外機動入境管理制度,明確港澳台入境車輛可由廣東、福建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據介紹,此次修訂建議稿的修改過程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其中修改84條、新增39條、刪除1條,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共162條。

在教育引導功能方面,此次修改堅持教育為主、體現行政處罰「輕輕重重」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初犯、偶犯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自願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行為人可以提高處罰標準。加大對「毒駕」「代扣分」「分心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酒駕、醉駕處罰規定;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種類。

另外,此番修改還明確了每年12月2日為「全國交通安全日」;完善了「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廢棄機動車」「上道路通行」的定義表述;將「消防車」調整為「消防救援車輛」;賦予了設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有軌電車管理辦法的權限。

記者看到,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商國家有關部門,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車輛管理制定具體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備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商國家有關部門,可就台灣地區入境車輛管理制定具體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備案。

此外,修訂建議稿還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相關規定,明確提出,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實施,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升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