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將提高15%
(大文新聞網記者 趙一存)近年來,隨着呼格吉勒圖、聶樹斌、張玉環案等一些影響廣泛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愈加受到關注。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5日在京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及撫慰金支付標準,並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提高15%。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表示,希望標準的提高能讓民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據悉,這份新的司法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王振宇介紹,最高法於2014年7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此番發布的司法解釋是對這份意見進行了細化和修改。相較於這份意見,司法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備受關注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新的司法解釋將支付標準劃分為兩檔,即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相關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2014年發布的意見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為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對此,王振宇表示,希望標準的提高能讓民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他還強調,依據新的司法解釋,請求人在申請人身權賠償的同時,應一併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應一併申請不同責任方式,力求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一次性解決。他說:「如此規定既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也保證司法資源得以高效、優化配置。」
另外,新的司法解釋還對「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即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字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