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今續審 控方指被告早有計劃且明知會造成公眾妨擾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佔中九丑」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早前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6罪罪成,分別被判緩刑至監禁16個月不等,各被告提出上訴,案件今日(3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第2日審訊。
律政司署任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指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3被告一早表明整個計畫有4個階段:簽署誓約、商討日、公民授權、公民抗命,並用盡舉行記者會等方法增加曝光率,希望吸引更多人參與「佔中」,證明3被告在計劃「佔中」時已推算活動有一定規模,故各被告是明知「佔中」會造成公眾妨擾。控方表示,如果最終只希望「佔中」1小時,毋須大費周章計劃並宣傳,而3被告一直的宣傳正是希望把「佔中」的影響最大化。
譚稱,如各被告不希望造成公眾妨擾,大可把「佔領運動」定在郊野公園舉行,但「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的名字,顧名思義本身就是要「佔領中環」,而3被告亦向「佔中」提供支援人員與物資。
因此,譚指被告涉嫌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3項罪名均是符合「依法訂明」的原則,既合乎比例又合乎基本法,並不像上訴方所指有任何法律上的先天缺陷或基本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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