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公職人員不應持有外國護照

文/文兆基

國家主席習近平早前聽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0年度述職時指出,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及後,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專題研討會上發表講話,表示堅持「愛國者治港」不是高標準,而是在香港特區實行「港人治港」的最低標準。

完善相關制度迫在眉睫

夏寶龍又表示,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需要多措並舉、綜合施策,其中最關鍵、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以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從政治倫理上而言,包括特區管治班子在內的公職人員,確實應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我們也不能否認,前年「修例風波」的爆發,揭露了反中亂港分子能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興風作浪、坐大成勢,箇中原因確實如夏寶龍所言,就是「愛國者治港」的原則還沒有得到全面落實。然而,究竟要作出怎樣的改變,才能完善現行的選舉和公職人員任用制度,從而使到「愛國者原則」落到實處?我們必須從現行制度查找不足。

不諱言的說,現行制度理應作出完善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現行本地法例只有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必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區議員、選舉委員會委員、鄉郊代表以及公務員,則沒此等規定。與此同時,現行本地法例並沒列明公職人員宣誓後違誓的法律後果。

為此,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統一監誓人安排、訂明違反誓言將喪失就任資格,以及五年內喪失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可是,政府為何不趁今次修例,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參選時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以及引入選委就職時宣誓的安排呢?期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能夠加以考慮。

其次,有了參選時作出聲明及就職時宣誓的安排,亦應同時建立健全的把關制度,否則便可讓作出虛假聲明或誓言的人混入建制,使宣誓制度淪為虛設。在此情況之下,是否應該建立一個由特首或國安委任命,負責稽查聲明或誓言的真誠度,以及稽查公職人員作出誓言之後有否違誓的常設機構,便顯得格外重要。

其三,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區議會是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在此情況之下,區議員現時可循參加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及選舉委員會選舉,從而取得政權性權力,又是否違反區議會作為「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基本法規定呢?上述兩種容讓區議員取得政權性權力的渠道,又應否廢除,或者加以更改呢?

設立審查宣誓真誠度機構

最後但最重要的是,一個人是否持有雙重國籍、是否「雙重效忠」,似乎是對方算否真正愛國者的衡量標準。然而,現時基本法只規定特首、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立法會部分議員,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其他公職人員沒有此一規定。

另一方面,現時只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特首或特首參選人不可持有BNO、其他外國或地區發出的護照,對於議員及其他主要公職人員,都沒有此等規定。在此情況之下,我們又是否應該一視同仁,要求所有公職人員,或至少是所有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公職人員,不能在外國有居留權之餘,亦不能持有其他國家的護照或國籍呢?這是一個值得有關方面深思的課題。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