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民放生5暴徒 律政司上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杜思文)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最近4個月內接連判前年8.31和10.1兩案中合共14名被告甩掉暴動罪,律政司不服沈官的裁決,繼早前已就8.31案中社工陳虹秀等8名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後,前日再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就前年10月1日一案被沈官放生的其中5名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在10.1一案中,警方在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玻璃樽及布條等物品,單位租客及屋內5人被控串謀暴動及串謀非法集結交替控罪,法官沈小民在審訊後,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前年10月1日一案的6名被告,包括電競選手張浩輝(23歲)、學生胡凱富(21歲)、文員陳子斌(21歲)及蘇美莉(25歲)、學生李盈莉(17歲)及無業男沈卓勤(24歲),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謀他人參與暴動,另被控一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今年2月19日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該案裁決時,對「串謀」及「不法協議」的法律原則提出質疑,聲稱有被告可能「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見唔對路就走人」。

他續稱,控方希望法庭從單位搜出的物品作出推論,單位是用作儲存示威物品,及供示威者休息之用,但控方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各被告之間有計劃參與暴動並使用汽油彈,或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亦未能肯定第六被告為涉案單位的租客,故裁定他們全部罪名不成立。

日前,律政司針對法官沈小民就該案第一至第五被告的無罪裁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警檢白電油豬嘴 料單位作暴徒倉

據控方早前指出的案情,前年10月1日凌晨,警方突擊搜查灣仔涉案單位,發現內有防毒面具、黑衫、護目鏡、電筒、對講機、多個空樽及打火機、5罐白電油、100條布條、伸縮棍等。該單位與示威地點接近,相信是為儲存示威物品,以及為示威者提供休息地方,單位內亦有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相信各被告參與或準備參與暴動。

沈小民10.1案判詞摘要

沈小民

▶串謀控罪要求兩人或以上有協議,才可定罪,但無論是非法集結抑或是暴動罪的犯罪元素,都要「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即使有人知悉被告的協議,並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被告犯法,也不應被視為協議的一員。當眾被告確實執行「協議」、即外出示威投擲汽油彈時,提供協助者會干犯如協助或教唆等罪行,但始終並非共謀者之一。

▶涉案單位只有200多呎,兩間睡房已被首5被告完全佔用,沒有多餘空間容納更多的人,但找到的物品數量明顯多於5人,如40本地圖、18部對講機、7個背囊等,明顯有更多人使用這單位。涉事單位乃於Airbnb出租,故法庭對於物品是否屬於上一租客或業主存疑。

▶案中搜出物品都有其日常用途,且單位內亦找不到任何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而他認為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等都是保護性裝束,不能視作攻擊性武器,而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的人「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

▶在事發前一些合法遊行中,警方往往「突然」宣布腰斬並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帶同這些防護裝備保護自己,「怎能會成為並非和平參與示威者使用的物品?」

▶沈官稱,即使有人到涉案單位留宿或索取物資,但要推論各人為同一計劃參與暴動,看來還有一段距離,因為來到這個地方的人明顯各有所需,各有想法和盤算也是自然不過,沒有足夠證據推斷他們一定參與不法遊行,相反,他們可能是打算參與合法遊行。

▶單位中找到的白電油是全新的,可能是有人存放在單位內作其他用途,而一個人具備一些知識,也不代表就會利用相關知識來犯罪,正如開鎖匠不一定會爆竊。縱使認為第二及第三被告對製作汽油彈有認知,也難以證明各被告有協議在遊行中掟出汽油彈。

▶控方指各被告手機能證明犯罪意圖,法庭認為只是有相當可能證明訊息來自有關被告,沒有證供價值,控方案情「有好多可能性」,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放生8.31八被告 提出「三奇論」

是次為律政司對法官沈小民審理的暴動案再一次提出上訴。去年10月31日,沈官裁定前年8.31灣仔暴動案8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該案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陳虹秀在開審初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7名被告經審訊後也全部脫罪。

沈官當時在解釋裁決理據時提出三大論點(見表),包括被告可能是「見證歷史時刻」,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也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等,並聲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

沈官的判詞引起社會嘩然,律政司亦不服裁決,認為沈官沒有適當和充分地考慮及分析有關指控的全部證據,或在事實上錯誤地引導自己,並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忽略了相關因素,遂先後就陳虹秀及其餘7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政法界盼司法改革 促設監察平台

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悉數放生的涉嫌串謀暴動罪的6名被告,日前被律政司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就其中5名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香港政法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對沈小民屢次放生暴徒的做法表示遺憾,更認為事件體現了司法改革、設置司法機構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王國興批沈官縱容暴徒

「23萬監察」召集人王國興直言,警方在該6人的房間中搜出縱火和製造汽油彈的原料,卻被沈小民判無罪並當庭釋放,簡直是豈有此理。因此,他對律政司上訴的決定非常支持,並批評沈小民法官屢屢縱容暴徒,直言這種判決甚至會給反中亂港的人「壯膽」。

他續說,現行制度下,因為沒有對司法機構的監察機制,所有的上訴和投訴,都只能在司法系統內部處理,可謂是「自己人審自己人」,沒有透明度,這是香港法制的最大弊病,一定要改革,並建議成立由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代表組成的監察司法機構平台,以堵塞漏洞。

麥美娟促下級法院參考終院判詞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指出,如果律政司認為法庭判決不妥當,一定要按照既定機制和司法程序進行上訴。就近期的案件看來,由律政司提出的上訴,均有不少獲得勝訴。勝訴後,特區終審法院亦會就案件頒發判詞,指出原審的不足之處。她希望下級法院可以參考終審庭的判詞和判例,提高司法機構的工作效率。

陳曉鋒憂部分判決損公正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法學博士陳曉鋒指,近些年,社會上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一直持續,尤其是修例風波以來,部分案件的判決甚至令市民質疑司法公正。若某個法官對一些案件的判決,屢次被律政司上訴,也會讓市民對香港法制產生負面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