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能讓美國人掌管香港電台?

文\溫滔淼

特區政府上周五宣布,原定於今年8月滿約的廣播處長梁家榮被提前解約,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則於三月一日接任處長一職。同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公布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報告批評港台編輯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問責意識薄弱,另缺乏整體人力資源策略。

事後有媒體揭發,這位在任內放任下屬以「編輯自主」為藉口,使港台變成反中亂港輿論基地的廣播處長,原來回歸前已移民並入籍美國,其後回流香港繼續從事傳媒工作,最終於2015年經政府公開招聘,成了港台話事人。

此一消息流出後,隨即引來社會非議,當中不少人認為,任何人入籍美國時均須宣誓完全放棄對以前所屬國家的忠誠,真誠地效忠美國。為何政府在招聘之時,能夠容許一個效忠他國的人,出任廣播處長此一重要位置?畢竟,港台是公營廣播機構、是政府部門。在此情況之下,容許一個效忠他國的人掌管台長位置,港台未能做到客觀報道、不偏不倚,自然是可以預料的事。

當然,港台現時出現的重重問題,實乃「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責任可不能全部算在梁家榮的頭上。港台上至管理層下至職員都應負上一定的責任,問題是:港台員工究竟又有多少人具有雙重國籍呢?這絕對是一個值得各方深思的問題。

是故,從今次港台事件中,已經在在證明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外判員工在內),除了應當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外,亦應確保他們沒有中國以外的其他國籍,以此避免公職人員出現「雙重效忠」問題,以防他們在關鍵時刻,出賣國家和本港利益。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基本法第101條不是規定,除了特別列明的主要公務人員必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外,其他公務人員和政府顧問,可以由英籍或其他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嗎?若是政府規定,所有公職人員必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是否需要提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第101條?

答案其實很簡單:基本法第101條所用的字眼,是「可任用」而非「必須」,而「可任用」本身便隱含「可不任用」之意,即是條文本身早已授權特區政府,可以公務人員是否持有中國籍、BNO或外國籍,作為聘用或繼續聘用的條件。換言之,政府絕對可以規定所有公務人員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應否由持有中國籍及無外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毋須修改基本法第101條。只在於政府是否有堅定決心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杜絕公職人員「雙重效忠」問題。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