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青咬斷警指 4罪俱成候懲

●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大規模暴亂,大批黑暴向落單警員瘋狂施襲。 資料圖片

官斥有意圖激使他人襲警 「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攬炒黑暴前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引發大規模暴亂,防暴警遭到暴徒瘋狂圍攻。港大畢業生杜啟華當日以雨傘揮擊一名警員及一名高級警司,更咬斷一名偵緝警長手指,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及有意圖傷人等4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陳仲衡裁決時斥被告所為是「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被告4罪俱成,下令將被告即時還柙,至下月15日判刑。

現職法律行政文員的杜啟華(24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一項襲警、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等4罪。

控罪指他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法官陳仲衡裁決指,案發時沙田新城市廣場商場L4及L5樓層站滿黑衣人,以粗言辱罵警員,被告在扶手電梯上向商場中庭投擲雨傘,令環境持續混亂,明顯是粗暴、具攻擊性和威嚇性及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是「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必然會使現場示威者更激動或仿效,肯定被告有意圖透過該行為激使當時不滿警方的人施襲,必然導致實際或相當可能的人身或財產傷害,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被告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遇襲警證供與呈堂片吻合

陳官續指,受襲警員葉卓軒證供與呈堂片段吻合,信納其感覺背部及後頸3次被打中的證供可信可靠且為事實,而當時除被告外,無他人施襲,故其唯一且無庸置疑的推論是被告以長傘打中該警員,遂裁定被告襲警罪成。至於餘下兩罪,陳官亦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由於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指需時準備書面求情陳詞,陳官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聽取求情陳詞,並於同月15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情指,被告當日從沙田新城市廣場商場L4層向L3層投擲一把雨傘後,沿扶手電梯跑到L3層,再撿起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以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其間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末端受傷但繼續追捕被告。

其後警長梁啟業出現協助制服被告,被告激烈頑抗,梁啟業擬用手施以「壓點控制」制服被告,但卻遭被告咬斷右手無名指末端,被告因而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

專家證被告「使勁用力」咬噬

在早前的審訊中,控辯雙方曾就該項「有意圖傷人」罪各自傳召專家證人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腦神經科醫生余毓靈指被告咬手指的力量強勁,認為他當時是有意識地「使勁、用力」咬噬。

【話你知】新城市廣場暴亂嚇人 踢警落梯狂毆

●案發當日杜啟華被拍攝到用雨傘瘋狂襲擊警員。 資料圖片

前年沙田新城市廣場「7.14」暴亂,是暴黑最猖獗的暴行之一,當日暴徒向防暴警展開大規模襲擊,其中最「狼死」兩案,除咬斷警員手指外,另一宗踢警員落扶手梯狂毆的案件也震驚全城,該案3名被告已被重判「找數」,涉案男侍應、男保安員及17歲男學生,去年9月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分別判囚3年4個月至4年。

3名早前判囚的被告,依次為報稱侍應的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以及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其中首次被告承認兩項暴動罪,各被判囚4年;第三被告則承認一項暴動罪,判囚3年4個月。

案情指,前年7月14日傍晚,有警員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遭大批暴徒投擲雜物,警員張歷恆欲支援同袍時,被最少20名暴徒包圍,拳打腳踢歷時1分鐘,3名被告有份以雨傘及用腳施襲。

另一名到場增援的警員郭兆恒,則在衝上扶手電梯時遭暴徒踢落地圍毆,首次被告分用腳和雨傘向他施襲。事後張歷恆的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出現重影,要放9個月病假及兩次接受手術;郭兆恒的頭皮、臉部、背部和四肢均告受傷,其中額頭裂傷須縫3針。

法官胡雅文當天判刑時斥3名被告襲警手段殘暴,暴力程度令人吃驚,判處被告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