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 違誓將被DQ 5年內不得參選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大文新聞網報道,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為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具體要求,並列明區議員就職時必須宣誓。

曾國衞在記者會上講解2021年公職條例草案(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態度要真誠及莊重,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會裁定為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加入定義,在意圖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擁護及信奉《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草案列舉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行為,包括違反香港國安法、主張「港獨」或「自決」、反對中央政權機關履行職務及職能、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並意圖要脅特區政府,使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利用選舉實施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行為等。

草案建議,授權律政司長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某位議員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或違反誓言為由,向涉事議員提出法律程序,議員會即時被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最終裁決,若被裁定喪失議席,將於5年內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