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22|黃汝榮:新入職法官須學憲法國情

黃汝榮十分認同「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認為法官也必須由愛國者擔任(資料圖片)

(大公報 記者 龔學鳴、蕭霖)近年司法亂象不斷,不少判決反映出法官欠缺「一國兩制」認知和愛國心的問題。退休法官黃汝榮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表示,司法機構必須貫徹「愛國者治港」理念,他建議,司法機構必須嚴格審查法官的背景,同時要求新入職的法官參加學習憲法及提升國家意識的國情班。

今年一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聽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述職報告時提到,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各種深層次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香港才能實現長治久安,並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部分法官欠缺「一國兩制」認知

黃汝榮認為,法官也必須由愛國者擔任。「既然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什麼可能治港者的理念與國家理念有分歧?有分歧都是不應該。要求愛國是絕對正確,不能有少少不愛國」。

黃汝榮指出,近年來法官的判決令人質疑,部分更顯示法官欠缺「一國兩制」的認知,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記協就警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提出上訴,法庭最終判記協勝訴。黃汝榮認為,根據判詞的出發點,法官沒有就警員是否有干犯濫暴作出事實裁決,但是假設有市民要投訴執行警務人員的話,市民就無從找出犯法警員身份。「完全不是無罪假定,相反是有罪假定,有罪假定對當時社會氣氛背道而馳。這是其中一個問題」。

他又指出,另一個問題就是法官引用大量外國案例支持論點。曾有案件是指警察有可能對市民施加酷刑,但法官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基本法講明法院判決時可考慮其他原訟普通法案例作參考,但這個法官參考的是歐洲大陸法。「他連這個都參照錯,『兩制』都未搞清楚,更加不要說『一國』了。當然還有其他案件沒有『一國』的影子,例如禁蒙面法」。

國情班內容須大幅改善

黃汝榮建議,司法機構要嚴格審查法官的背景。他認為找愛國愛港的人做司法機構管理層是最基本的。「愛國不是用口講,要培養,由教育開始。」黃汝榮還提出,法官要參加國情班。他說,司法機構在2007年或以前的國情班,新入職法官只需上幾個星期的國情班,但沒有課程集中培養法官認識憲法,亦沒有提升法官對國家認識的意識。所以國情班的內容必須要大幅改善。

釜底抽薪 倡禁法官持外國物業

退休法官黃汝榮認為,法官有外國護照的話,有很多問題。假如法官有外國物業,審案時就會有很多掣肘,尤其近年美國不按常理出牌,「制裁這個制裁那個,法官真的會害怕」。

港法官須懂中文

黃汝榮認為,他在司法圈子工作了20年,認為大部分法官天性懦弱,很多事都怕,例如擔心自己被制裁,又擔心子女在外國讀書受影響。然而,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之外,基本法沒有提到不容許法官有雙重國籍。到底如何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處理法官持有外國護照的問題呢?黃汝榮表示,可以用一種間接的方法處理,「有雙重國籍無問題,但若果在外國有物業的話,就要在指定時間內出售外國物業」。

此外,香港國安法立法之後,外國在派出外籍法官問題上大做文章,英國恐嚇特區政府,可能不會再派英國法官來港。黃汝榮表示,既然如此,更加要來港法官必須懂得看和聽中文,配合香港本土情況。用這種間接的方式,已經可以很大程度撇除外籍法官。

不應讓外籍法官參與國安案

「我不是說要趕走外籍法官,但要面對現實。50年不變,我們過了一半,始終要與內地接軌,去到某時間一定要接軌。」黃汝榮表示,現時香港有國安法,當中個別案件必定涉及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敏感資料,更加不應該讓外籍法官尤其是來自「五眼聯盟」國家的法官參與。

條例誤區 批新任裁判官獲委任前缺實戰經驗

黃汝榮認為現時司法機構缺乏人手,所以有少許濫聘情況,只要是「自己友」就能成功申請。雖然有法例規定裁判官要有一定的經驗,但這些要求形同虛設,事實上很多裁判官都經驗不足。

「五年經驗」要求形同虛設

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如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並具有不少於五年的相關專業經驗,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或特委裁判官。

黃汝榮說:「我可以說,很多新晉裁判官的確有五年或以上的經驗,但這新任裁判官在律師生涯是沒有生意的,所接的生意、案件不外乎兩、三宗,一入到司法機構就等於找到工作。」

黃汝榮認為,所謂五年經驗的要求根本是毫無意義,五年內所接的案件不超過十宗,就可以符合資格做法官。

黃汝榮建議,司法機構日後招聘法官時,申請人必須告訴司法機構,過去曾經處理過多少案件。這個要求要引入實務指示,申請人在某月某日處理過的案件性質是如何,案件編號是什麼,不是法例的所講五年經驗。

黃汝榮說:「舉例說,你去外國蹉跎四年,然後回到香港,在這一年可以接多少案件。以我所知,絕大部分新任法官處理案件的經驗不足,所以改革時必須要做。」

把關不力 David Perry事件反映司法機構對國安認識不足

律政司早前邀請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圖)來港,擔任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維園非法集結案的主控官,但英國外相藍韜文及前外相聶敬偉等政客接連施壓。有傳David Perry因為受壓而退出。黃汝榮認為,事件反映司法機構對國家安全認識不足,欠缺政治智慧。

英國企圖操控港司法

由於David Perry在香港沒有執業資格,所以律政司需要向法庭申請,有了證書才可以讓外籍檢控官來港處理一件指定案件。司法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出許可。今次事件反映了兩個問題。一是香港不是沒有人才處理這樣的案件,這案件一點也不複雜;二是英國政府其實一直都企圖操控香港司法,因此英國政府由內閣大臣出聲,干預私人執業大律師,等同美國指定私人企業不能與某人做生意,完全同一道理。

「『五眼聯盟』聯合起來,在各個地方插線,干預香港事務。」黃汝榮說,香港法庭若不批准律政司申請,轉而要求找本地大狀,英國便沒有說三道四的空間。「現在英國反而製造國際輿論,香港案件都需要外國律師協助,這是不必要的。這是一環扣一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