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脫暴動罪 律政司尋求上訴庭法律指引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一對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案件今日(25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原審法官郭啟安裁決時稱,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的原則,可以適用於普通法甚至法定罪行下的一般罪行,但卻認為基於《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集體性質的獨特性,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在現場的犯案者的原則,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不在現場的犯人如有「共同犯罪計劃」,亦應有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但原審法官並沒有清晰地解釋有關的罪行條文如何明示或隱示排除了「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的適用性,故請求上訴庭詮釋有關條例及原則,以釐清以「共同犯罪計劃」指證不在現場人士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郭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兩罪檢控基礎中的「共同目的」與「共同犯罪計劃」所指的「共同意圖」。
案件於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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