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政客公然施壓 圖逼退肥黎主控官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葛婷、鄭治祖)香港高等法院早前批准律政司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擔任黎智英、李柱銘等攬炒派中人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的主控官。英國前外相聶偉敬(Malcolm Rifkind)日前在英國報章《The Telegraph》撰文批評David Perry的決定,稱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香港政法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法庭和律政司的做法符合香港規定,並批評聶偉敬等以政治凌駕法治,公然向律師施壓,不尊重香港司法獨立,背離英國一直以來引以為傲的普通法傳統。
黎智英等人的案件須從整個集會申請的系統和操作層面探討相關爭議,涉及異常困難和複雜的議題,包括法庭應如何保障集會自由,以及令有關自由受法律規管等。基於公眾利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律政司外聘David Perry任主控官的申請。
此前,David Perry曾多次獲律政司委聘來港代表律政司任主控官,包括許仕仁貪污案、商人陳振聰偽造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遺囑案、美林證券高層簡崇諾遭妻子Nancy Kissel以落藥在奶昔內迷暈後殺害案重審等。但針對是次獲聘,聶偉敬就突然在英國報章撰文,公開抹黑黎智英案是特區政府的「政治檢控」,更聲言法律界遵循的「不得拒聘原則」不適用於海外案件,施壓David Perry要基於「良知」而拒絕受聘。
英國御用大律師、國際律師協會人權事務部主席Helena Kennedy亦向David Perry施壓:「我沒法理解為何會有富名望的英國大律師,會為反民主行動塗脂抹粉。這決定將成恥辱。」英國大律師公會主席Derek Sweeting則聲稱,公會關注香港多名「支持民主的示威者」被捕。
英國前總檢察長加尼爾(Edward Garnier)就稱,「為香港當局辦事此刻雖在『政治上顯得奇怪』」,但強調普通法地區的執業大律師接到案件後,除非有利益衝突,否則只要當事人能支付費用,就必須接受委聘,David Perry過去亦曾為律政司工作,身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長期會員,他在專業上或沒選擇餘地,需要遵守不得拒聘原則。
陳勇:削英國法治信譽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勇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政治家會為了國民利益和全民的福祉着想,但政棍只會做一些目光短淺、損人不利己的事。聶偉敬等人為了短期的噱頭和焦點,不惜犧牲英國普通法和整個社會的基石,拋棄了所有普通法國家的標準,更削減了英國法治的信譽。英國在普通法世界的地位已經日薄西山,聶偉敬這些不負責任、沒有道德底線的的政客,將會令英國前途更加慘淡。
張國鈞:勿政治凌駕法治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批評,聶偉敬的言論非常不恰當,大律師要有專業操守,在「Cab-rank rule(的士站原則,又稱不得拒聘原則)」下,不應拒絕接受聘任。聶偉敬等人的言論完全是政治凌駕法治,更是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
陳曉鋒斥責無視法律制度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法學博士陳曉鋒強調,香港實行普通法,律政司從其他普通法地區聘用資深法律人士作為政府的檢控官,做法符合香港的司法程序,亦是全球普通法地區的一貫做法。就算聶偉敬等人認為David Perry的做法「不符合英國規定」,但該規定並不適用香港,並批評聶偉敬政治先行,無視法律制度。
專家之言:慫恿違守則 呼應美「制裁」
英國前外相聶偉敬向受聘於律政司擔任主控官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施壓,用所謂的「良知論」指責Perry不應擔任主控官。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批評,聶偉敬公然要求Perry背棄大律師行為守則,是企圖向Perry施壓及逼他打退堂鼓,從而打擊香港的律師制度,其說法偏離法律,本身就充滿政治色彩,是和其美國盟友吹噓的對兩地官員所謂「制裁」遙相呼應。
香港的法律專業承襲英國的傳統司法制度,有「大律師」和「律師」兩個分流,香港回歸後基本法訂明的「一國兩制」,令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目前,香港約有100名資深大律師(即香港回歸前的「御用大律師」), 與此同時, 海外的一些御用大律師會以「專案認許」(Ad-hoc Admission)的方式, 接受委聘到香港為個別案件出庭。
龔靜儀:須遵「不可拒聘」原則
所有執業大律師的專業操守均受「大律師行為守則」(Bar Code)嚴格規管。「行為守則」的其中一條就是「不可拒聘原則」(Cab-rank Rule),即只要客人願意付某大律師的費用,而案件是其執業範圍,不論案件的類型、性質、長短和複雜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也不能以客戶的政治、道德和其他背景而拒絕處理某些案件,此原則是為確保每人都能受到法律保護。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批評聶偉敬等人指控黎智英案是「政治檢控」,並批評Perry不應替香港特區政府擔任主控官,就算來港也要幫辯方辯護的說法,本身就是由政治出發,「就算你認為幾唔民主,但法律實實在在擺在那裏,犯法就是犯法,就要有法律程序。」
質疑「良知論」站不住腳
她續說,正如大律師公會所指,大律師的責任是協助法官,有效地陳述己方理據;法官在聽取各方的論據和證供後,作出判決,所以聶偉敬等聲稱Perry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的說法站不住腳,「難道幫殺人疑犯辯護,也叫做『背棄良知』?」
針對聶偉敬指稱「不可拒聘原則」不適用於海外,龔靜儀反駁,「不可拒聘原則」中的客戶對象可以是控方也可以是辯方,且大律師不應因客戶的背景而拒絕,聶偉敬的說法是叫Perry背棄專業操守和行為守則,如同叫的士司機揀客及拒載,況且律政司在準備案件的後期才提出委聘Perry,辯方大可一早聘請Perry,再者上訴庭已批准Perry來港擔任主控,龔大狀質疑:「家叫佢唔好嚟,係咪想迫佢打退堂鼓?咁不如叫英國政府話畀Perry聽,如佢堅持接呢單案,英國會制裁佢。」
話你知:高院首席法官:外聘符公眾利益
律政司擬外聘英國御用大狀David Perry擔任主控官,於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當時表示,在處理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執業時,其凌駕性的考慮因素是「公眾利益」,遂批准Perry參與案件,認為符合公眾利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他們將聘請5名資深大律師及7名大律師應訊,審訊時被告將會爭議《公安條例》將組織或參與相關集結定為罪行,以及賦權警務處處長反對集會等議題。
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外聘David Perry擔任是案主控官,香港大律師公會當時反對,聲稱律政司在申請前並無着力尋找同級數的本地大律師,而各被告亦沒委聘海外大律師代表,又稱特區終審法院及高院上訴庭已對該案涉及的法律爭議「有結論」,算不上異常複雜云云。
潘兆初其後頒下判詞表示,在處理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執業時,其凌駕性的考慮因素正是「公眾利益」。律政司內部已有派資深大律師準備案件,聘用外援負責審訊,符合善用資源的原則,且控方要面對辯方12名大律師,聘請海外大狀不會令雙方實力不平等,故以符合公眾利益為由批准Perry參與案件。
為案件提供重要角度
潘兆初指出,是案需從整個集會申請的系統和操作層面探討相關爭議,涉及異常困難和複雜的議題,包括法庭應如何保障集會自由,及令有關自由受法律規管等,是案將對裁決集會自由的權利帶來明顯影響,加上是案很可能會討論其他普通法國家和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而David Perry精於相關範疇,無疑會為本案提供重要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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