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系列15|法律界倡定國安案保釋準則

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還押後獲准保釋,律政司上訴後再還押,暴露不同法官對保釋的標準不同。

大公報報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後獲准保釋,之後再還押,暴露司法機構不同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裁決欠缺一致性。

有政界和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官對香港國安法理解參差,部分法官仍停留在過去的做法,「只睇普通法,唔睇國安法」,長遠而言不僅削弱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亦會影響市民對本港法治的信心。他們認為,此次事件暴露了司法系統深層次問題,希望終審法院為各級法院就保釋問題定下清晰的標準,令國安法日後能嚴格執行。\大公報記者 高 仁

大律師龔靜儀指出,香港國安法訂明了司法機關在該法例下需肩負的責任,包括依據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她質疑,香港法官過去未曾接觸過香港國安法,缺乏對該法的培訓,「單憑個別法官去自行閱讀及理解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及作出裁決,又是否一個理想的處理方法?」

「只睇普通法,唔睇國安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表示,過去多宗黑暴案已顯示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及量刑標準,削弱了市民對本港司法的信心;今次黎智英保釋案再三反覆,更暴露出本港司法已到了必須改革的地步。

吳亮星進一步指出,相較於殺人、放火等嚴重罪行,國家安全影響的範圍更廣更深遠,應將「不准保釋」作為首要考量。准許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正暴露了法官「只睇普通法,唔睇國安法」,對香港國安法缺乏認識卻自我演繹,長遠而言將造成非常不穩定的因素,相關法官應就國安法進行培訓與進修。

應以「不准保釋」為前提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故被告有保釋權利,但是謀殺罪或叛逆罪的疑犯一般都不獲法庭批准保釋。雖然國安法維持無罪假定,但是保釋考慮的條件嚴謹,當局應以「不准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應羈押被告。他認為,現時不同的法官對保釋條件的標準參差不齊,令市民無所適從,希望藉今次案件確立清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