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李運騰法官:你尊重過香港國安法嗎?
文/鄭久慧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14億中國人民的國家安全,怎能毀在一個小小香港法官手上?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你可知先有中國國安法,才有香港國安法。國家安全絕不是僅僅是香港事務,牽一發動全身,或危害整個中國的國家安全。
一問李運騰法官:你看得懂香港國安法嗎?
香港國安法第42條(2)中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這裏用的是「不會」,不是「不能」。李運騰法官,你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全部只屬於「不能」,但你確保不了黎智英「不會」通敵叛國。會不會叛國是黎智英的「主觀意願」,法庭信納的只是「客觀事實」,例如黎願意戴電子裝置,願意付保釋金,願意遵守法庭保釋條件,但通通不能百分百確定黎「不能」,他在大宅裹給美國副總統打電話,李運騰法官你能知道嗎?
二問李運騰法官:你尊重過全國人大的智慧嗎?
香港國安法出自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字眼經過嚴密推敲,一字一句反覆思量,皆為心血。
上述的香港國安法第42條(2)中「不會」一詞,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的「不致」一詞,明顯包括了「不會」及「不能」兩種情況,但在香港國安法,人大選擇了使用「不會」一詞,門檻更高,所以「拒絕保釋」應是常態。
李運騰法官,你在判詞中並無深入推敲上述字眼,你是否只用普通法思維《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去衡量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你是否只用第9G(1)(b)條「在保釋期間犯罪」這麼籠統的字眼來衡量國家安全罪行呢?
三問李運騰法官:你尊重過香港國安法嗎?
香港國安法只有中文版,沒有英文版,英文版只屬香港政府自己翻譯,沒有法律效力,寫明「只供參考/ for information」(The following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published for information.)
李運騰法官,你曾否問過黎智英那位英籍大狀Peter Duncan S.C.懂不懂中文?看得懂中文版香港國安法嗎?你們在法庭上拿着「只供參考」的英文翻譯本討論黎智英的保釋問題,將中國司法主權置於何地?又將全國人大的立法原意置於何地?
四問李運騰法官:你尊重過基本法嗎?
《基本法》第9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請注意條文英文版用的是「may」,不是「must」(English may also be used as an official language),可見中文在香港處於主導地位,英文只是次要。
李運騰法官,事實上高院有不少中文判詞,為何你這一份是英文呢?香港安法只有中文版,你是國安法官,為何你的判詞是英文呢?
五問李運騰法官:你尊重過馬道立法官嗎?
香港國安法頒布後,「司法之首」馬道立法官於9月23日發聲明,明確指出:「保釋假定與上文提及的無罪假定兩者一致。准予保釋的假定有一項限制:見香港國安法第42條。」
李運騰法官,你是國安法官,你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不是香港國安法嗎?你在判詞中對香港國安法第42條有深入的探討嗎?為何你只是參照下級法院在「唐英傑案」的判詞,然後一語帶過?馬官特地指出來,就證明法庭需就香港國安法第42條作深入探討!
六問李運騰法官:你是稱職的香港國安法官嗎?
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對香港的部分法官委以「國安法官」重任,除了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的尊重,也因為香港法官更熟悉本港情況。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副教授解釋過,香港國安法以成文法形式,來規制國安事務,設定中央駐港機構,同時建立國安執法及司法體系,他將「國安法官」形容為構成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李運騰法官,你守住了這條防線嗎?你為什麼接納何俊仁為擔保人?你長年居住在香港,你不知道何、黎二人多次參與反中亂港的非法活動嗎?正如傅健慈教授所批評:「何自身都有涉嫌違反國安法,有咩可能批准佢作人事擔保人?」
總括而言,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直接立法通過,具有凌駕性地位,絕非一般香港法律,任由香港法官說了算!若香港國安法官領悟不了人大的立法精髓,出現香港國安法第55條(1)的「管轄確有困難」情況,那就需要香港國安委或駐港國安公署該出手時就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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