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系列12|江樂士:法庭應訂更嚴厲保釋條件

  圖:江樂士建議,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及觸犯多項控罪,法庭不應批准保釋

(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 報道)身負九項控罪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日前棄保潛逃外國,不少市民大感憤怒,批評保釋制度太過寬鬆。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認為,目前的保釋制度已被嚴重濫用,令香港法律制度淪為笑柄,建議法庭訂出更嚴厲的保釋條件,例如每日到警署報到三次、戴上電子追蹤儀器等。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或多宗控罪,法庭絕不應批准保釋。

許智峯干犯的九項控罪,包括去年7月6日屯門遊行後,被指搶奪及損毀一名市民的電話,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刑事損壞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今年5月8日,他又涉及立法會內會衝突,被控《特權法》的藐視罪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然而,當時裁判官仍然批准許智峯保釋及離開香港,令許智峯有機會棄保潛逃。

犯嚴重罪行不應獲保釋

江樂士認為,目前的保釋制度已被濫用,而許智峯、12逃犯潛逃,正正反映保釋制度被濫用,而法院亦沒有推行更嚴厲的措施,促使保釋能夠達到目的。棄保潛逃正正是對司法機構敲響警鐘,不單是保釋方面,還涉及准許保釋後應該要如何判刑。現時法庭已經意識到被告乘飛機逃走的風險,所以法官蘇惠德才會拒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申請。假如律政司要求法院更改案件的保釋條件,並提供足夠的理據,他希望保釋條件應該要變得更嚴格。

「黑暴案件反映了三個問題:首先,有些被告有潛逃或騷擾證人的風險,不應保釋卻獲得保釋。第二,若被告獲准保釋但保釋條件寬鬆的話,被告一樣有機會潛逃。第三,假如被告獲准保釋之餘,法庭甚至容許被告前往外地,就像許智峯一樣,這樣被告就會很大機會不會回來受審。」

考慮宵禁或戴電子追蹤器

針對第一個問題,江樂士建議,假如被告有實際的潛逃風險,而被告干犯了嚴重控罪,或者觸犯多種控罪,法庭就不應該批准保釋。

至於保釋條件寬鬆的問題,江樂士認為,法庭要考慮更嚴格的保釋條件,例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特定的地址、不准前往某些地方,包括碼頭。此外,被告需要遵守宵禁,即每日晚上八時至早上七時不能外出,每日三次到警署報到,分別是上午、中午及晚上。被告需要至少三名擔保人,以及提供高額的保釋金。假如被告缺席聆訊,保釋金就會被充公。江樂士又認為,被告戴上電子追蹤器也值得考慮,正如在疫下隔離人士時要戴上電子手環一樣,這樣就可以追蹤被告的行蹤。

針對第三個問題,江樂士表示,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及觸犯多項控罪,一律不准離港,直至審訊完結為止,否則保釋期間潛逃動機就會極大。

江樂士籲增加保釋條件

問題1:有些被告有潛逃或騷擾證人的風險,卻獲准保釋

建議: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及觸犯多項控罪,法庭不應批准保釋

問題2:有些被告獲准保釋,但保釋條件寬鬆,被告就會乘機潛逃

建議:加強保釋條件

•每日三次到警署報到,分別是上午、中午及晚上

•需要遵守宵禁,即每日晚上八點至早上七點不能外出

•被告戴上電子追蹤器

•需要至少三名擔保人,以及提供高額的保釋金。假如被告缺席聆訊,保釋金就會被充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特定的地址

•不准前往某些地方,包括碼頭

問題3:被告獲准保釋,甚至被准許前往外國,結果被告一去不返

建議:若被告干犯嚴重罪行及觸犯多項控罪,一律不准離港,直至審訊完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