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圍警總判刑 黃之鋒囚13.5個月 周庭囚10個月 林朗彥囚7個月
(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報道)數以千計激進亂港分子去年6月21日包圍作為警方執法標誌建築的灣仔警察總部,涉案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三人,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宣判。裁判官嚴斥三人有預謀及積極參與,尤其黃之鋒事前一日已定出煽惑計劃,處心積慮組織了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的集結,故判黃之鋒監禁13.5個月、周庭監禁10個月、林朗彥監禁7個月,皆即時入獄,不准緩刑。市民表示,三人判刑體現公義得到彰顯,違法者必付上代價。
三名被告黃之鋒(24歲)、周庭(23歲)及林朗彥(26歲),早前各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另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辯方早前求情時,指他們在案中未有使用暴力,曾建議法庭輕判緩刑。
逾九千人集結 帶領叫口號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指出多個加重刑罰的考慮因素,包括黃之鋒在案發前一天發出多個訊息,內容包括建議包圍警察總部等等,反映出他們的煽惑行為有預謀,是加重刑罰的重要因素之一。
案發當日早上,黃之鋒、林朗彥分別以擴音器呼籲海富中心一帶的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其後周庭亦與警總外的示威者重複高叫黃之鋒的口號。可見就煽惑包圍而言,三人都是積極參與者。
裁判官批評,在黃之鋒等三人煽惑下,當晚有超過9000人集結,規模甚大。當中,黃之鋒無間斷地以擴音器帶領示威者高呼不同口號等,連黃之鋒自己也承認積極扮演着領導人的角色。以上種種反映黃之鋒處心積慮和有策略地以領導者的身份,組織有關集結。
至於周庭方面,當黃之鋒向示威者作出指示時,她亦站在黃的身旁幫忙提起擴音器,又不時舉起紙牌、高叫口號,突顯她的投入和參與。
在量刑時,裁判官指黃之鋒等三人在現今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為嚴重。而三人分工合作、夥同犯案,「有人善於言語上的表達,作出呼籲;有人精於部署;有人適合做後勤工作」。當中黃之鋒以領導者身份犯案,量刑需要較高。
須即時入獄 反映阻嚇性
裁判官強調,必須判即時監禁以反映阻嚇性,而判處緩刑是不當的,因此經認罪減刑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判黃之鋒入獄13.5個月、周庭判監10個月、林朗彥判監7個月。
案發於去年6月21日,案情指在黃之鋒等三人的煽惑下,已有逾百人集結在警總正門外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直至晚上10時,集結的人超過9000人。黃之鋒透過發出不同訊息內容的呼籲,以組織該未經批准的集結,周庭則從旁協助。整個未經批准的集結由早上約11時半開始,直至翌日凌晨3時45分結束,歷時超過15小時。
法官判詞談加刑因素
•有預謀:黃之鋒於案發日的前一天早上發出多個訊息,內容包括:「1400操去警察總部包抄兩個出入口,包圍警察總部」等。所以這煽惑行為是有一定程度的部署和計劃。
•積極參與:黃之鋒、周庭以領導者的方式向軍器廠街方向前進,林朗彥也牽頭呼喊「包圍警總」等口號。正因為他們不斷作出呼籲,示威者把水馬、雪糕筒及塑膠障礙物推向警方設於夏慤道車輛出入口處的封鎖線。
•黃之鋒扮演領導角色:黃之鋒站在較高及顯眼的位置,不斷以擴音器向在場示威者傳遞訊息和發出指示,例如:帶領示威者高呼不同訊息的口號等等。可見,黃之鋒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不斷高呼口號,牽動示威者的情緒,統籌示威者的訴求。
•以警察總部為衝擊對象:黃之鋒所組織的有關集結是以包圍警察總部為目的,其間亦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他一連串行為的目的明顯就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
•規模大:在三名被告煽惑下,直至晚上10時,集結的示威者超過九千人,佔據了警察總部附近的軍器廠街、夏慤道、軒尼詩道、駱克道和告士打道的行車道,集結時間超過15小時。
•在場的人有潛在的人身安全風險:毫無疑問,當日多人集結在一起,很有機會造成衝突,場面可以在剎那間變得非常混亂,導致有人受傷。
•浪費資源:由於三名被告煽惑他人參與集結,警方不得不調配資源,以維持治安和秩序為目的,加強防衛工作,設置封鎖線,協助被困警車的同僚安全返回警署,並在往後階段進行清理該車輛出入口的障礙物等工作。
資料來源:裁判官王詩麗判詞
法庭斥黃之鋒自私 漠視衝突風險
黃之鋒昨被判監共13.5個月,案中以他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刑最重。裁判官特別指出,黃之鋒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牽動示威者的情緒,並斥責他處心積慮犯案,剝奪市民得到及時求助的機會,行為十分自私。
對於黃之鋒組織今次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王詩麗庭上仔細數出黃的種種不當行徑,包括帶領示威者高呼不同訊息的口號;要求示威者繼續包圍警察總部;以言語刺激示威者,拒絕談判;呼籲更多人參與集結;鼓勵在場示威者與稅務大樓的示威者互相傳遞訊息,繼續作戰;建議示威者透過所謂舉手方式,決定繼續進行有關集結還是離開警察總部等等。
因黃之鋒的不當行為眾多,王官細數後也不禁要回一回氣才能繼續宣讀判詞。王官批評黃之鋒處心積慮和有策略地以領導者的身份,組織有關集結,量刑必然較高。
隨時導致有人受傷
王官又引述黃在案發翌日曾發出信息,即「好彩包圍到深夜都無嚴重衝突,冇人受傷被捕,也達至包圍警總聚焦警察鎮壓嘅效果」。王官批評黃之鋒必然預計到集結有衝突受傷的潛在風險,但仍漠視,此舉隨時可令場面在剎那間變得非常混亂,導致有人受傷,法庭不會忽視。
此外,王官亦批評黃之鋒組織集結造成交通嚴重阻塞,導致警方未能回應61宗市民的999求助個案,剝奪市民得到及時求助的機會,又浪費大量警力,直言「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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