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系列10 | 兩缺席聆訊 暴動案被告竟准保釋

(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去年黑暴至今出現多宗棄保潛逃事件,法官准許被告保釋的標準惹起社會公眾質疑。有去年7月1日衝入立法會搗亂的被告,兩度缺席聆訊,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日前被押解到東區法院提堂。東區法院裁判官錢禮竟然准許被告保釋。法律界及政界人士認為,對於被告能夠保釋感到憂慮,認為裁判官在法律上明顯犯錯,希望律政司就保釋令提出司法覆核。

去年七月一日,一群暴徒衝入立法會肆意破壞,令議會停擺數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可以拒絕被控人保釋。法庭做出決定時,可以考慮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被控人的行為、操守及態度;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等。

「12逃犯」十人棄保潛逃

縱然條例已經列明,但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仍有相當大的彈性,結果部分司法人員作出的保釋決定令人嘩然。去年7月1日,一群暴徒衝入立法會肆意破壞。28歲男子范俊文與港大學生會《學苑》前總編輯梁繼平,同被控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二人兩度缺席聆訊後,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范俊文於上周六被捕,控方加控范俊文一項暴動罪。

不過,東區法院裁判官錢禮批准被告以一萬元及其父親提供的一萬元人事擔保保釋,但保釋期間不得踏入立法會範圍,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星期向警署報到。這件事只是冰山一角,「12逃犯」中更有十人都是棄保潛逃。

周浩鼎:須考慮潛逃風險高

對於法官在保釋問題的處理手法,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都提出質疑。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一個人能否獲得保釋,主要視乎控方是否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而不是罪名的輕重。若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法官就不應批准保釋。現時范俊文兩次缺席聆訊,證明其有逃走的危機,今次因為被捕才會提堂。若貿然准許其繼續保釋,讓人摸不着頭腦。他認為,律政司可以就裁判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指出裁判官作出錯誤評估。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律師周浩鼎表示,對於被告范俊文能夠保釋感到憂慮,因為他干犯暴動罪乃嚴重罪行,而據報道,范亦有多次缺席聆訊的情況。周浩鼎質疑裁判官竟然沒有考慮被告干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其相當有可能潛逃的風險,仍然批准保釋令,裁判官的判決在法律上明顯出錯。

周浩鼎認為,是次法庭保釋令會令社會留下干犯暴動罪仍然能保釋潛逃、逃離法網的錯誤印象,後果嚴重,要求律政司盡快向高等法院就此保釋令提請覆核。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說,收到大量市民對有關裁判不公的投訴。去年修例風波衍生種種嚴重的暴動,更有不少獲法庭批准保釋候審的人士棄保潛逃。以八月坐船企圖潛逃台灣的12名黑暴疑犯為例,有十人處於保釋階段。在有先例的情況下,裁判官錢禮依然批准干犯同類罪行的嫌疑犯保釋,完全是於理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