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的雙重標準
文/卓 銘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裁定警員執勤期間不展示編號有違《人權法》,惹來公眾質疑是偏袒暴徒的所謂「人權」,再次引起社會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而《大公報》的相關報道,令立場偏向攬炒派的大律師公會不太高興。前日,大律師公會去信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稱該報道對周官「發動人身攻擊」,傳達法官偏袒「示威者」或支持犯罪的信息,「徘徊於藐視法庭的邊緣」,要求律政司嚴肅看待云云。
先不說大律師公會看來也認同暴徒所為與犯罪無異,但卻似乎不甚了解「人身攻擊」四字的意思。縱觀《大公報》整篇報道,根本沒有對周官說過任何惡言,充其量不過是綜述一次其判詞,以及詢問法律界、立法會議員、警隊、監警會方面對此有何意見,箇中自然有批評的成分,但遠遠不到所謂「人身攻擊」的地步。難道說如今司法界的權威已經大到,連外界一丁點批評都容不得,甚至於一丁點批評就等於藐視法庭嗎?
至於製圖漫畫中有暴徒手持汽油彈,對警員說:「我有法官撐,快啲畀個編號我睇!」大律師公會或許認為這是傳達法官支持暴徒或犯罪的信息,但嚴格而論,該漫畫不過是從暴徒的角度「詮釋」法庭的判決,換句話說,這也正是有關判決對社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而避免發生這種影響,難道負首要責任的不應該是司法機構自身嗎?
再多退一步,假如不同意某法官的判詞就是「徘徊於藐視法庭的邊緣」,大律師公會就要去信律政司投訴,但以往攬炒派及其支持者投訴、批評、辱罵法官的次數不知凡幾,大律師公會又有沒有一視同仁,要求律政司「嚴肅看待並採取適當行動」?
最為人熟知的例子,莫過於今年4月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對「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民主黨的林卓廷可謂完全沒有客氣,直言郭官判詞「顛倒黑白是非」,甚至稱其「係咪鼓勵緊嗰啲支持政府、『藍絲』陣營嘅人,可以隨時帶刀自衛?可以隨時斬人四、五刀?」公民黨楊岳橋也質疑,「屢屢見到代表公權力的人──由外判檢控官到法官──將自己的情緒、無事實基礎的判斷放進案件裏」,相比起來,難道這就不算藐視法庭,不算人身攻擊?
說到人身攻擊,公民黨梁家傑可謂此道之表表者,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今年4月,兩項襲警罪被判罪成,梁家傑隨即發文稱「律政司以法治人」,甚至稱主控官為「劊子手」。用到如此嚴厲的字眼,大律師公會有沒有為這位業內同儕說一句話,有沒有為郭官去信律政司?相信答案不必筆者絮言。
雖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黑暴已基本被平定。但大家切莫忘記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曾指出,香港的法庭持續把個人權利置於公眾利益之上,令原應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也造就了「修例風波」期間的街頭暴亂。即便如今的香港由亂入治,法庭的判決仍會對未來的香港產生影響,現時還遠不到司法界可以鬆一口氣的時候,不如說,現在正是司法界必須推動改革的時機。
大律師公會的雙重標準,這不是第一次,也斷然非最後一次,在司法改革的呼聲和必要性面前,這種雙重標準只會是阻礙。司法界需要理解,要重拾市民對作為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之信心,司法改革已不能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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