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 系列一|香港法院「出軌」偏離「一國兩制」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龔學鳴報道,正確理解和準確實施「一國兩制」是香港法院和法官的憲制責任。然而,香港回歸後,香港法院在個別判決中竟出現了挑戰特區憲制秩序的嚴重問題,比如終審法院在1999年關於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案判決以及高等法院原訟庭在2019年關於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的裁定中,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嚴重偏離了「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以「司法獨立」為名自我賦權、屢次越權的香港司法機構,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吳嘉玲案 終院裁決掀風波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首次釋法便是涉及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
1997年7月1日,年約十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偷渡來香港,未能獲得居港權。吳嘉玲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吳嘉玲勝訴,終院同時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在吳嘉玲一案,終審法院提及它對全國人大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有「違憲審查權」,當時引起內地很強烈的反應。在特區政府申請下,終審法院在2月26日澄清了裁決的意思,就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行事或作出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香港法院不得質疑,並要以該解釋為依歸。
人大常委會首次釋法
然而,法官大人們沒有想到的是,吳嘉玲案的裁決搞出了一個「大頭佛」。經過三個月的調查,特區政府發現,倘若依照終院裁定執行,十年內會有約167萬人可從內地大規模移居香港,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將對本港社會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壓力。
1999年5月18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須循合法途徑來港,才享有居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實質上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
時任律政司司長、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談及吳嘉玲案時曾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解決了一個特區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避免了十年內增加四分之一人口帶來對住房、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等不可承受的壓力。「這件事情令我們更理解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不過,法官大人們卻沒有因此更了解中央和特區的關係。雖然「吳嘉玲案」後終審法院澄清不會質疑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但司法機構一直沒有明確收回所謂「違憲審查」的越權行為。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香港法院再度進行所謂「違憲審查」,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裁定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
審《禁蒙面法》 高院法官被轟自我賦權
2019年下半年的香港,黑暴肆虐,市民苦不堪言。然而,香港司法機構的一些做法卻引發社會廣泛質疑,「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批評不斷,法官對暴徒的種種輕判均被認為是對街頭暴力的縱容。而最離譜的判決是在去年11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雲浩與周家明竟裁定通過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更聲稱《禁止蒙面規例》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的權力。在「止暴制亂」是「最緊迫任務」的背景下,高院裁決緊急法部分違反基本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無異於火上澆油。在黑暴仍然猖獗之時,《禁蒙面法》於去年12月10日失效。
原訟庭判決不符合基本法
在香港高院頒下判詞的第二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了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對於所謂「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的裁定,特區政府提出上訴。今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特區政府上訴得直。裁決強調,若引用緊急法禁蒙面被裁定為違反基本法,法律便會留下重大缺口,行政長官亦會被剝奪所需權力。
「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撰文,形容審理禁蒙面法案的兩名原訟庭法官,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
唐英傑案 揭法院對「一國兩制」認知不足
近期法院對涉違國安法首案的處理,更是體現出法官和部分大律師對「一國兩制」的認知不足。
23歲男子唐英傑涉嫌於7月1日在警方防線內瘋狂駕駛馬力強大的電單車,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事發當日,被告攜帶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白色標語。唐英傑被捕後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第24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指出,大律師聲稱香港國安法第20、21、24、42和44條「違憲」,更因為其本人不懂中文,故離譜地稱由於香港國安法沒有所謂正式英文版本,導致其認為「整部香港國安法的全部66條都是『無法觸及的』,意味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正式譯文前,它在香港是無效的。」
烈顯倫:法院未能履行憲制職能
烈顯倫認為,過去20年裏,大律師一直在與基本法進行法庭遊戲,最終以當前北京對司法機構的不信任告終。大律師試圖在區域法院抨擊國家法律,開始了一場「新遊戲」甚至增加賭注,法院則為其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在經過普通公民難以理解的極多篇幅判決後,最終以總體上毫無理據為由駁回了所有「意見」。烈顯倫沒有寫出代表唐英傑的大律師的名字,但眾所周知,這位大律師就是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坊間紛紛質疑,唐英傑只是一名日本餐廳侍應,為何能夠聘請收費高昂的星級律師團隊?
在烈顯倫看來,唐英傑案審理涉及的細節顯示出法官和大律師對「一國兩制」方針完全不具有敏感性,而該案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則是「對一套全國性法律進行的法庭鬧劇」。烈顯倫說,唐英傑案的相關判決展現的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法院未能履行其根本的憲制職能。他強調,法院應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有效、清晰地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司法機構聲明 迴避憲制責任
面對種種司法亂象,身處澳洲的烈顯倫大聲疾呼:「是時候緊急改革了!」公眾也強烈認同烈顯倫的觀點。然而,面對改革呼聲,司法機構近日終於發出一份長達十三頁的聲明作出回應。
令人失望的是,隻字不提「一國兩制」,完全迴避司法機關在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中應當遵循的規矩,卻用「司法不應政治化」的名義和一些所謂法治原則來拒絕法院履行對維護「一國兩制」應盡的憲制責任,其目的無非是想借維護所謂「司法獨立」之名,將香港司法領域置於中央全面管制權之外,成為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這是在聲明的字裏行間處處顯露出來的真實用意和要害之處。
漠視改革聲音 拒設「量刑委員會」
有關聲明中稱,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涉,而評論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須牢記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
對於外界呼籲司法機構應該與時並進推動改革,聲明中卻表明不支持設立「量刑委員會」。
前廉政公署副廉政專員郭文緯表示,有關聲明中完全沒有提出改善方法,僅僅是毫無新意地老調重彈。他認為,聲明中雖聲稱若對判決或法官不滿,可以通過上訴、投訴渠道表達訴求,但事實上卻是「上訴無門、投訴無門」,「法官若認為控方證人不可靠,這是冇得上訴的。所謂的『投訴』就更加是『黑箱作業』,自己人查自己人!」
事實上,司法機關和所有法官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要做到依法辦事,首先就是要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一國兩制」是基本法的根本原則,基本法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化和法律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重要的政權機構,各級法院都負有正確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自覺尊重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重大責任。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