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決定》具備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堅實的法律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1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決定,因宣揚鼓吹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等行為一經依法認定,該等人士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港府其後隨即依據全國人大《決定》宣布,於原定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現任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四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67條第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包括解釋法律。憲法第52條(國家統一條款)、第54條(國家安全條款),明確規定了公民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特區憲制秩序,與憲法和基本法的準確實施密切相關,甚至還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統一。《憲法》第57及58條亦賦予了全國人大至高無上的權力,57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58條則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國家層面的立法權,並對包括港澳特區在內的各級地方立法司法系統具有統轄權制約權決定權,全國人大通過的任何決定對各有關地區與部門都具有不容挑戰的憲制決定權,各地方各部門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
另外,由於《憲法》第62條第2項列明全國人大職權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因此全國人大有實質性權力監督香港政治制度、包括香港立法會的運作,有實質性權力監督督導基本法在港澳特區的落實執行,有實質性權力確保特區立法會有序有效運作。《憲法》第62條則列出全國人大其他職權,第14項為「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第16項則是「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可見全國人大對香港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甚至經濟制度有最終決定權,這便是全國人大對香港特區擁有決定權的憲制基礎與由來,這也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制權的憲制基礎。正是基於《憲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對香港特區的決定權是全面的至高無上的,不可挑戰的。基本法則是將《憲法》確立的全國人大對香港的決定權更加具體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基本法是對《憲法》確定的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法理基礎的補充與完善。
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11項,「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可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其他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根據第9條可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全國人大今次所作出的決定,便是依據這一條文。
《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釋法後,各級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具有不容置疑的憲制效力。《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根據這條,全國人大可以將合乎規定的任何內容作為全國人大決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港府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的決定可以是應特區政府提請所作出,也可以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主動作出。從政治層面講,全國人大是決策者,香港特區政府是執行者,這也高度體現了「一國兩制」中「一國」與「兩制」的憲制主從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的《決定》,訂立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在香港特區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履職資格,尤其是為反中亂港的議員之行為劃紅線立規矩。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這也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由之道。全國人大本次決定,也是因為特區政府在執法中感覺DQ四位攬炒派議員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據,因此提請全國人大作出憲制說明指引,從法律程序上講,完全合乎《憲法》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全國人大的《決定》的審議與通過遵循了嚴謹嚴肅嚴格的法定程序。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依法作出宣誓,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亦按基本法第104條對此作出法律解釋。就基本法第104條及其解釋以至國安法的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落實,特區政府在面對執法可能面臨司法挑戰的情況下,不能自行決定,為求穩妥,必須從憲制層面上得到一錘定音的指引。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104條的解釋明確規定「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干預、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行為。因此,無論是參選資格任職資格,還是任職後的實質表現,攬炒派議員都已經完全背離背叛了他們的宣誓。因此,特區政府依法DQ四人議席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也因此,從法律層面講,DQ攬炒派議員只是完成了履行全國人大決定的第一步,特區政府還應根據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追究該等違反宣誓誓言的攬炒派議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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