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能拖 系列二|藉口「司法獨立」 僭建「司法獨大」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冼國強報道,現時在司法機構中存在一股歪風,將「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大」、「司法至上」。有人一方面鼓吹司法機關應當在社會中佔有顯赫的公權力,一方面卻拒絕以社會通行的標準增加透明度讓公眾監察,難怪有人說:法官大人們太霸道了!事實上,香港司法機關與所有公權力機關一樣,都要接受社會的監督。香港特區沒有哪個公共機構、哪個公職人員有權拒絕監督,也沒有任何機構可以成為自說自話、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

法官利益申報 公眾無權查閱

香港的行政、立法機關多年來已建立起一套具透明度的利益申報制度,以便公眾監察官員、議員的財產及投資等狀況,避免其在行使公權力時產生利益衝突。不過原來在利益申報一事上,香港的法官享有特權,公眾根本無權查閱其利益申報資料。

《大公報》早前曾向司法機構詢問法官的利益申報資料,一開始僅得到回覆稱,法官及司法人員在接受任命後,須以書面申報其在香港的投資。記者其後再詢問如何查閱這些申報資料,司法機構一度口頭回覆稱「無補充」;直到記者多番追問,司法機構才遲遲回應稱,有關資料不作公開查閱。

持外國公民身份數目無人知

公眾同樣無法得知的還有香港法官持有外國公民身份的數字。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有立法會議員曾向司法機構查詢各級法官及司法人員持有外國公民身份的數量;但司法機構稱沒有備存有關統計,亦未有計劃改變目前法官及司法人員投資或其他利益申報的安排。

司法機構回覆《大公報》查詢時,原文抄錄了一段2005年回應議員有關法官利益申報質詢的文字,提及「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會作出結論,認為該位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時,則他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但司法機構未有進一步解釋,當「旁觀者」不掌握法官利益申報等資料時,如何「作出結論」。

事實上,法官的利益申報與案件的公正審理及公眾利益密切相關。

資料顯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Leonard Hubert Hoffmann),於1999年在英國處理備受國際關注的「皮諾切特引渡案」時,沒有披露妻子與涉及案件的國際特赦組織存在長達20年的僱傭關係,並在此情況下作出有利國際特赦組織、不利皮諾切特的裁決,引起輿論嘩然及被炮轟司法不公,案件須發還重審。賀輔明事後被英國司法機構公開譴責,惟他至今仍在香港終院穩坐一席。而這名法官曾力撐所謂「公民抗命」是「光榮傳統」。

「司法獨立」須受制約

根據基本法的明確規定,「司法獨立」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司法獨立始終受到尊重和維護。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基本法授予的,不是無限的,絕對的,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例如,香港司法機關的管轄權、審判權和適用法律的範圍是有限定的。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了香港司法機關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國安案件沒有管轄權,特別行政區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司法權要受到中央監督,也受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制衡。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各級法院法官由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式任免,這一權利是實質性的,不允許轉移,不允許架空。香港國安法也明確規定行政長官負責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7.3講座內容拒公開 難釋市民疑慮

司法機構轄下香港司法學院於七月三日為裁判官舉辦有關講座,而一封匿名信引起社會軒然大波。該封匿名信指出,當日負責主講的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告誡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謹慎言行,並顧及公眾感受。信中又指,黃崇厚曾透露,如果審理反政府「示威」案件,「除非有十分穩妥的證據來定罪,否則可以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將其脫罪」,強調司法部門將傾力支持他們的決定,又不點名批評「藍官」說話要小心,不要觸怒市民,批評「藍官」和警員被起底是自作自受和「抵死」。

多名裁判官被質疑偏幫暴徒

司法機構隨後發表聲明,澄清匿名信內容不實,但堅拒透露任何內容,又不作任何說明。大公報記者追問司法機構新聞組亦表示沒有補充。黃崇厚法官亦不接受傳媒訪問。

司法機構當日舉辦的講座出現眾多版本,但司法機構仍然拒絕公開當日內容,引起社會強烈質疑。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該講座舉辦後,多名裁判官例如錢禮、何俊堯判決引起爭議,以及水佳麗對15歲掟汽油彈少年案的判決等種種事例,令公眾質疑有些裁判官更似是辯護律師立場,偏幫疑犯脫罪。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出,由於事件涉及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出於公眾利益考慮,亦收到市民反映,故懇請司法機構派代表到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就有關事宜作進一步交代,以釋除社會大眾的疑慮。但至今為止,司法機構仍然對七月三日的座談會內容避而不談。

攬炒派鼓吹「三權分立」 圖癱瘓政府

一直處心積慮謀奪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攬炒派,高度滲透香港法律界,多年來他們一直企圖藉鼓吹「三權分立」製造「司法獨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指出,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是想利用「三權分立」的概念,宣揚權力制衡的絕對性,並以此鉗制行政機關的權力,甚至企圖癱瘓政府。

然而,即使在攬炒派奉若神明的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所謂「三權分立」也並無劃一標準,而是按各地實際情況各自發展、各有差異。

在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與18世紀法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較接近,但仍有差距。譬如: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選舉產生,而由總統提名,總統在法官的產生過程中起關鍵性、決定性作用,故不可避免帶有政治傾向。

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司法判例確立,司法審查權成為聯邦最高法院所擁有一項重要權力。不過該制度的出現並非因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原則,而是司法權在實際運行中,同立法、行政權博弈並逐步擴張的結果。即使在美式「三權分立」體制下,權力關係也處在動態變化之中,總統的行政權力也在逐步擴張。

回歸前後都奉行「行政主導」

英國奉行「議會至上」制度,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內閣成員由首相從多數黨中提名、由議員兼任;內閣對議會負責,一旦失去議會多數支持,內閣須辭職,重新舉行大選後由新議員組成新內閣等。對於英國議會的地位權力,有一形象說法:「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和把女人變成男人外,議會無所不能」。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亦曾撰文明言,不少人都誤以為香港奉行「三權分立」,但香港不論在回歸前和回歸後都奉行「行政主導」,「三權」從未真正分立。在殖民地年代,港督長時間兼任立法局主席,絕大部分立法局議員由官員或委任人士出任。直至80年代末,行政機關一直牢牢掌握立法的權力。1985年立法局出現首批功能組別議員,1991年立法局引入直選議席,1995年港督彭定康取消所有官守議員議席,才逐步削弱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