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不願宣誓效忠 無資格做公務員

文/郭文緯

在港英時期,政府官員循例需要在書信的結尾寫上「I remain sir/madam your obedient servant」(您永遠的忠僕)。這一表態精警地凸顯了公務員應有的態度。

公務員事務局近日宣布,所有於本年7月1日入職的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文件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有關安排卻惹來個別公務員工會不滿,這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擁護基本法是公民責任

首先,從法律上的觀點來說,基本法第99條清楚列明,所有公務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根據《公務員守則》第3.7章,「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因此,公務員宣誓這項要求只是再次強調一項樹立已久的莊嚴法律要求,並提醒簽署人的應有責任。

公務員工會聲稱誓詞含糊不清,對「擁護」和「效忠」等用語表示異議。他們聲稱這些用語需要作出明確的定義,建議要先進行廣泛諮詢和解釋,然後在相關的公務員守則中清楚列明它們的定義,必要時甚至可以修改法律。他們在簡單易明的詞語上做文章,顯然是想阻止公務員宣誓對政府忠誠。

事實上大部分公務員已身體力行對政府效忠,所以他們對宣誓要求並沒有異議。擁護基本法是每個港人的公民責任,這是簡單易明的道理,公務員就更不用說了。私營機構也會要求員工忠誠服務,私營機構的員工若被發現四處唱衰公司,他的下場可想而知。

誓詞的內容實際上並不是什麼新事物。基本法第104條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他們理應知道,在港英時期所有警察和政務官上任前都必須宣誓效忠女王。他們當時沒有大做文章要求澄清「效忠女王」的定義。公務員工會應該做的是反思為何特區政府會在此時此刻推出這項新措施。

不言而喻,此乃因應內部出現敵對勢力之舉。去年8月,曾有數千名公務員不顧「政治中立」,參加由攬炒派工會發起的反政府集會,可謂史無前例。「修例風波」中至少有46名公務員因參與暴動而被捕,更有公務員參與了非法集會等活動公然對抗政府,這些都是公務員隊伍的害群之馬。

事實上,正是由於部分公務員在「修例風波」中沒有履行自身責任,公然站在政府的對立面。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理應包括所有的公務員)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要求公務員宣誓只是正式提醒公務員所應盡的義務。

某公務員工會的主席曾口出狂言,聲稱公務員無須宣誓,因為做公務員這「不過是一份工而已」!此話令我大為驚訝。公務員肩負着公共責任,手中握着重大的公權力,若他們濫權,社會不免深受其害。這就是為什麼公務員普遍薪酬豐厚、福利好,享受住房、教育津貼、醫療以及退休保障,這些都為了確保公務員能夠全心全意、忠心耿耿、盡職盡責,而且無後顧之憂。所以,做公務員當然不僅僅是打份工,它承擔的是公眾責任。

該承擔的絕不能迴避

遺憾的是,公務員事務局在推行宣誓一事上,現時僅要求只有7月1日以後入職的公務員需要簽署文件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其餘18萬多現職公務員補簽文件或補宣誓則未有落實時間表,而這些公務員中顯然存在攬炒派支持者,對政府施政構成隱憂。

這些公務員無須作書面聲明或口頭宣誓實在毫無道理。如果有人拒絕簽字,無異於表明自己不維護基本法、也不忠於香港特區。既然如此,那就讓他們走人!

同時,還應重新啟用港英時代的公務員入職審查制度,阻止不懷好意的人藉機混入公務員隊伍,在內部阻撓、破壞政府施政。

香港公務員隊伍內存在隨時威脅國家安全的攬炒派支持者,特區政府不能不防。宣誓效忠既是一種表態,也具有法律含義,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不能退讓。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國慶講話中,以「三不」忠告香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守得住、站得穩,做到該堅持的不妥協,該承擔的不迴避,該推動的不鬆手」(作者為廉政公署前副廉政專員)。

註: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有刪節